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
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4]12号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我省是全国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较早且流行较严重的省份之一。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地方法规和规划计划,建立了艾滋病防治协调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开展健康教育、综合监测、高危人群的干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患者社区关怀和救治等试点工作,加强国际合作,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艾滋病流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近年来我省艾滋病流行态势十分严重,传播速度不断加快,传播面不断扩大,且已向一般人群扩散。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省的蔓延势头。
建立政府一把手负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机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建立艾滋病综合防治专家组。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政府负责的目标管理制度、协调会议制度、督查考核制度、部门述职制度。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4]7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和控制艾滋病1997-2010年规划〉和〈四川省预防控制艾滋病职责分工〉的通知》(川府发[1997]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川办发[2002]1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新闻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宣传的总体规划并制订工作计划,对宣传的时间和内容要有具体详细的安排。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定期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无偿献血知识、减少危害的公益广告等有关节目;各报刊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等有关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教学计划中,落实教学课时。利用专题讲座、辨论会、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研究、制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子女就学的有关政策,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羁押人员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感染的检测,做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吸毒成瘾人员的强制戒毒工作,积极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工作,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的海洛因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和安全套推广等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试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开展对罪犯和劳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罪犯和劳教人员中的感染者应进行隔离,有条件的可考虑设立单独的关押场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应将当地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负责制定并落实艾滋病孤儿、孤老救助政策。负责艾滋病防治民间组织的注册和管理。对实施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保障问题,组织专家遴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支持乡(镇)和疫情较严重地区的村建立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栏。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做到乡乡有音像制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不失时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
卫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的疫情监测与管理,形成一个完善的监测网络并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型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积极开展在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较严重地区的药品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健康教育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采取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大力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并在娱乐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向大众提供安全套。
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制订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财政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预防、诊断、治疗艾滋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注册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的戒毒制剂配制的审批与监管。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旅客宣传教育的内容。在疫情较严重地区和边境口岸的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督促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学研究的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制订艾滋病防治规划,积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科普宣传。
质监部门要组织制订与艾滋病预防用品相关的技术标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以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采用面向大众、面向基层和经常性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电台、互联网等大众媒体,以流动人群、农村人群、青少年和高危人群为重点宣传对象,开展以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安全套使用、清洁针具使用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同时进行积极健康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和性道德、性健康的教育,把正确的预防知识和方法教给广大群众,还要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歧视的教育。
在全省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要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发售设施。在车站、机场、码头、工地、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或者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业务的医疗服务机构应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等有关规定,在吸毒较严重的地区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和美沙酮替代治疗试点。建立由疾病控制、药店、公立和私立诊所组成的针具社会营销和交换网络,为吸毒人员提供免费或低价清洁针具。逐步扩大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试点,为社区吸毒者提供美沙酮维持治疗、提供预防艾滋病及减少危害的教育、开展心理咨询治疗、提供自愿咨询检测和相应的医疗服务。
做好我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试点工作,开展以治疗和关怀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社区和家庭获得治疗和救助。综合示范区要针对防治工作需求开展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和治疗的社会环境。要不断总结、推广示范区防治工作经验,带动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四、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要求,开展自愿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认真执行国家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农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地区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适当减、免费用。积极鼓励针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其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孤儿实行免费上学政策。对艾滋病困难家庭采取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子女学费,发放救济款物等救助关怀措施,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孤儿能够免费上学。
认真做好母婴传播阻断工作,落实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和婴儿免费检测工作,降低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机率。
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将城镇低收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农村感染者和病人家庭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给予减免;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参加生产活动,通过合作医疗和扶助性生产自救等措施帮助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得到基本的医疗和生产、生活救助。艾滋病高发地区要建立帮扶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救治、救助机制。艾滋病、性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疾病的,其所在单位应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让其离岗治疗,但不得解除聘用或劳动合同,让他们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并承担保密责任。
抗艾滋病治疗药物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通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各地卫生医疗机构要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3]34号)等文件,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社区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和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加强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管理,减少其流动,消除社会歧视。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活动。同时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加强初筛实验室和确认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川办发[2002]16号文件要求,到2005年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一个医疗或疾控机构具有艾滋病初筛检测的能力。积极将检测条件成熟的市、州实验室申报确认实验室。在全省范围内对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实行免费检测咨询工作。
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艾滋病综合监测,根据哨点监测和疫情报告情况,适时开展艾滋病专题调查,及时掌握流行动态。不断扩大监测哨点和监测人群,逐步建立起科学、敏感、高效的艾滋病监测网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准确统计、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感染者的随访,及时准确掌握感染者发病死亡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科研
广泛寻求国际合作与交流,以负责任和更加开放的态度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探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对策。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充分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防治经验,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充分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省省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利用我省中医药优势,在中医药领域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科研工作,提升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七、加大艾滋病经费投入,保障艾滋病工作开展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把艾滋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艾滋病专项经费。合理安排防治经费,保证“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患者救治、艾滋病抗体检测确认和在疫情高发地区向艾滋病感染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物、免费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阻断、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实行免费上学等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同时高度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积极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各级政府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和个人为艾滋病工作筹资捐款。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查。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将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或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汇报,指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等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