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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

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川办函〔2015〕108号        2015年5月29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相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在我省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

  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重点林业指标进行全面综合管理考核,是创新林业治理体系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对稳步扩大森林面积、守住生态红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建设美丽和谐四川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发展好。

  二、明确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总体目标是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持续稳步“双增长”。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省、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下达任务指标。任期目标责任书主要指标包括该届政府任期内新增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期末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责任书制式及各市(州)、县(市、区)的任务指标量由林业厅组织研究拟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地林业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将任期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量化,逐年分解为年度指标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指标任务应主要包括年度新增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新营造林面积、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林木采伐限额、森林火灾损失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等。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围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植树造林、林地保护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责任与要求明确落实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将于2015年年底前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书。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县级人民政府应自2015年起与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年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通过全面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健全森林资源增长支撑体系,加快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管理,确保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任期届满半年前,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政府组织在每届市(州)人民政府任期结束前对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结果。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对本地各县(市、区)上一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4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林业厅备案,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林业厅应适时组织对各地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通报。各级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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