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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2〕44号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有效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控意识

  免疫规划是预防、控制和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最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手段,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工作之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广大免疫规划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全省免疫规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省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下降,人均期望寿命持续增长,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连续五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两个加快”、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省免疫规划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部分地区对免疫规划工作认识不到位,宣传不深入,存在免疫空白人群、免疫接种率低、免疫防线不牢的状况,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呈现上升趋势。

  免疫规划工作直接关系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到中华民族健康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消除麻疹、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是我国政府作出的庄严承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做好免疫规划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公共卫生事业、提高公民健康素质、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筑牢免疫规划防线,有效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巩固我省多年努力取得的免疫规划工作成果。

  二、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的免疫规划三级网络体系;建立起免疫规划的长效工作机制,免疫规划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疫苗针对传染病得到有效预防控制;逐步扩大免费预防接种范围,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免疫规划服务;免疫规划服务覆盖全省城乡人群,全面发挥预防接种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作用,人口健康素质整体提升,人均期望寿命持续增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达到西部领先水平,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具体目标:以社区、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以县为单位乙肝疫苗儿童首针及时接种率达85%以上;鼓励目标人群接种二类疫苗,有效控制二类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适时对目标人群开展脊髓灰质炎、麻疹等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2012年力争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开展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AFP)主动监测工作,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继续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开展疫苗针对重点传染病监测工作,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无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疫情。

  三、强化规范管理

  全省免疫规划工作要以做好基础免疫,消除麻疹,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提高乙肝疫苗首针、全程接种率和预防控制相关疾病的暴发流行为重点,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免疫规划工作质量。要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分发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预防接种人员的准入考核和培训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免疫规划规范、科学的冷链系统和服务管理体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免疫规划工作作为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的内容之一,实行卫生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加大预防接种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的权重,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与免疫规划工作任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免疫规划服务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免疫规划服务单位, 加强免疫规划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免疫规划服务网络。卫生部门要明确服务接种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为辖区群众提供方便、安全、有效的免疫接种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等工作,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重点,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者(包括流动儿童)进行规范接种,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落实新生儿卡介苗和乙肝疫苗首针预防接种工作。

  四、加大宣传教育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免疫规划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免疫规划工作。要针对不同人群和传染病高发季节,加强对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和疫苗针对传染病预防知识的经常性、突击性宣传,并充分利用每年“4·25”预防接种宣传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宣传周(日)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免疫规划工作政策、疫苗针对疾病的传播途径与正确的预防方法,引导群众自觉接种疫苗。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形成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我省免疫规划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要积极鼓励群众在主动接受一类疫苗接种的同时,本着知情自愿的原则,踊跃参加二类疫苗的接种。

  五、落实监督指导

  各地要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免疫规划工作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要将免疫规划工作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健康指标改进、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等绩效因素纳入综合考核评价范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限期整改。要依法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要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集聚地区的督促指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国家政策落实免疫规划保障措施,造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免疫规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公益性和福利性、连续性和经常性、科学性和严密性的特点,加强免疫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考核,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卫生部门负责免疫规划的规划及接种单位、人员的资质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冷链运转、预防接种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有效、方便和可及;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接种的冷链运转、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等经费,安排应急强化免疫的疫苗购置、储存、运输经费,保障一类疫苗异常反应的专项补偿经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补助经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制度,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查验情况,配合开展未接种和未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补种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本地出生儿童以及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儿童入户接种证查验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人口出生有关情况,督促各生殖健康机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免疫规划的宣传、科技咨询服务,督促具备预防接种资格的接生单位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主流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活动,普及免疫规划知识,提高群众和社会参与意识。

  本文件公布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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