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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14〕99号   2014年12月3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是水能资源大省,近年来水电开发取得很大成绩,走在全国前列,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但在环境保护、生态补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为加强水电开发管理,推进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水电开发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确定的“坚持水电为主”的能源开发方针和把四川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优质清洁能源基地的目标要求,始终把水电开发摆在我省能源建设的优先位置。牢固树立科学开发理念,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协调、投资多元、有序开发;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电源与电网协调发展,适度超前电网建设,有力保障水电消纳;坚持水电开发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结合,更加重视维护资源所在地和群众利益,实现“开发一方资源、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

  (二)发展目标。按照“流域化、基地化、集群化”的总体思路,加快建设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三江”水电基地,有序推进阿坝东部、阿坝北部、绵阳、甘孜中东部、甘孜南部、凉山、雅安等7个资源集中区域水电集群发展,积极打造嘉陵江、岷江中下游2个电航通道,形成“三江七片两线”的水电基地基本格局。到2015年底,全省水电装机容量达到6700万—7000万千瓦,2020年达到9000万—9500万千瓦,建成全国重要的水电基地。

  (三)重点任务。

  继续加快在建大中型水电站建设,实现按期投产;突出抓好龙头调节水库建设,有效解决电力结构性矛盾;科学合理、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

  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安排,在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工作的前提下,2020年前开工建设一批大中型水电项目和电网重大工程,主要包括:金沙江下游乌东德、白鹤滩,金沙江上游苏洼龙、叶巴滩,雅砻江杨房沟、孟底沟、牙根一级、牙根二级、卡拉,大渡河双江口及金川水电站,乌东德、白鹤滩水电站及雅砻江中游两河口等水电站送出工程。

  2020年前投产一批大中型水电项目,主要包括:金沙江下游乌东德,雅砻江桐子林、两河口、牙根一级、牙根二级、杨房沟,大渡河双江口、金川、猴子岩、长河坝、黄金坪、大岗山、枕头坝一级、沙坪二级水电站及上述电站送出工程。

  二、进一步加强水电科学开发管理

  (一)严格水电规划和项目审批。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严格河流水电规划,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区域的水电开发。贯彻执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认真落实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涉水事务、移民安置、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矿产、文物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科学合理、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除无电地区且电网不能覆盖的,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发小水电外,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建设小水电。制订出台配套措施,妥善解决小水电历史遗留问题。

  (二)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水电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贯彻执行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环发〔2014〕65号)及相关法规,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加强河流多目标综合利用开发的统筹协调。加强水电建设“三同时”环境管理,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依法加强水电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环境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加快推行下泄生态流量远程联网监控。组建由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水利厅、农业厅、四川能源监管办参加的联合执法组,在每年枯水季节期间开展水电站生态流量及环境保护检查。

  (三)切实做好移民工作。贯彻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发挥移民安置规划指导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农村移民“社会保障安置”、“逐年货币补偿安置”等安置模式,研究探索符合民族地区水电移民工作特点的政策措施。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研究建立水电移民后续发展专项基金,加快实施库区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解决遗留问题,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加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强化项目法人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具体责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选址施工现场、生活营地等,相关各方共同做好防灾工作。

  (五)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104号),强化各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确保水电工程质量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水电开发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水电开发体制机制创新试点,探索税收分配、电量留存、移民安置、资源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水电开发政策体系。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水电科学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对纳入重点任务的水电项目,相关部门要指导协调项目业主抓紧开展工作,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为水电项目开工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电科学开发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科学制订具体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水电开发中的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扶贫移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的汇报衔接,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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