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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电煤供应

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5]59号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2005年全省电煤供应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5年全省电煤供应考核办法

 

根据全省发电用煤供应形势及各主产煤区2005年煤炭生产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已将2005年发电用煤供应指标计划下达给有关市和供煤企业。为确保电煤供应,省政府决定对2005年全省发电用煤供应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电煤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相关政策挂钩,实施奖惩。

一、考核组织及实施单位

2005年全省电煤供应完成情况的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物价局具体负责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检查电煤合同签订情况;省经委负责检查电煤合同执行情况;省物价局负责检查电煤合同价格条款签订和执行情况及企业间货款结算情况。

二、考核对象及责任

考核对象为各主产煤市政府、蜀联煤炭销售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各电煤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各电力企业。

按照分解的电煤供应指标,各主产煤市政府负责督促本地区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与发电公司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分月兑现。各主产煤市市长是电煤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是直接责任人;蜀联煤炭销售公司负责督促落实各股东单位国有重点煤矿,与各发电公司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分月兑现;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监狱系统各煤矿与各发电公司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分月兑现;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负责按要求与各发电公司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分月兑现;各发电公司负责按要求与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供应企业签订电煤供应合同,认真履行并在规定时间内结算煤款;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做好主网火力发电企业电费及煤炭企业电煤货款结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93号),及时与发电企业结清电费。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为电煤合同签订率、电煤合同兑现率、电煤价格执行及煤款、电费结算情况。

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按照省下达的2005年电煤供应任务指标与各发电公司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合同量不能少于任务指标,合同签订率要达到100%。要按照与发电公司签订的电煤合同认真履行,逐月落实,合同兑现率要达到100%。

各发电公司要认真执行并严格落实省上电煤价格的有关政策,及时进行电煤货款结算并于每月15日前向供煤企业支付上月电煤货款的50%,月底前结清支付上月的电煤货款。

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我省关于电费及电煤货款结算政策,及时进行电费结算,在每月10日前向火力发电企业支付上月电费的50%,每月25日前将上月剩余电费全部结清。

四、奖惩措施

省将根据各市、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以及各发电公司对2005年电煤供应任务完成和执行情况与相关政策挂钩,实行奖惩制度。

省将根据已下达的去冬今春枯水期电量分配方案将保电煤总电量702万千瓦时(基数中的270万千瓦时与增量中的432万千瓦时)与主产煤市电煤供应量挂钩考核,按完成率相应增减。

对未完成电煤供应指标任务的市和煤矿,将扣减其用于技术改造、安全改造、煤矿沉陷区治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国债补助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

对未完成电煤供应指标任务的煤炭经营企业,将取消其电煤供应资格。同时,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年检、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煤炭经营企业资格证年检也将与该企业完成电煤指标任务挂钩。

对未按省上规定执行电煤价格或执行电煤价格不到位的发电企业,在电煤价格联动政策实行时将不考虑安排疏导电价或少疏导电价。对拖欠电费、煤款,不按时结算、支付电费、煤款的电力企业,省物价部门也将采取相应的经济手段给予制裁。

各电煤供应企业要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上报电煤供应情况,同时要保证电煤供应的质量,严禁掺杂使假。一经发现,将按照《煤炭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物价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对电煤合同的签订、兑现以及价格和货款结算等情况进行了解,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并向省政府汇报。同时采取措施兑现奖惩,确保2005年全省发电用煤及时足额供应,保持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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