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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决策作用的通知

 

川办发[2006]27号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近年来,我省住房公积金业务迅速发展,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住房公积金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和违规操作,决策制度不落实、管委会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为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纠正违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决策行为,强化管委会决策作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决策责任,履行决策职责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管委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通知》(川府发[2005]19号)要求,认真落实决策责任,切实履行决策职责。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制订和调整管理措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人选、管理机构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等,均应由管委会审议批准,不得以部门或领导决策代替管委会决策。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坚决查处和纠正不经管委会决策的违规操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管委会的决议。

二、完善决策制度,增强决策能力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按照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健全和完善各项决策制度,增强管委会的决策能力。一是要严格会议制度。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了解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对需要决策的事项及时决策。二是要坚持民主决策制度。提请审议事项要经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审议中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管委会决议须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三是要落实备案制度。管委会章程或议事规则、管委会人事变动、管委会决议、有关规范性文件等要及时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备案。四是要建立管委会委员的学习培训制度。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委员学习培训,熟悉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委员的决策素质。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规范管委会的设置,按规定比例完善管委会委员结构,遇有出缺及时调整补充,加强对管委会委员的履责考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和帮助管委会提高决策能力。

三、依法自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通过聘任管委会委员、为管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通过管委会中政府部门的委员代表发表审议意见、对报送备案的管委会章程和会议纪要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等措施指导和保证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和提高决策质量。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部门要针对住房市场的变化和住房政策的调整研究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的政策指导,促进其提高决策质量。

四、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决策风险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建设(房改)、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行特别是管委会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决策效能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按照建设部等4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决策情况实行严格监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真履行职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管委会落实决策制度和履行决策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软弱、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管委会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当地政府处理。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和单位有权向省建设厅报告,省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管委会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力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渎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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