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173号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省商务厅《四川省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商务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全国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四川省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商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
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地方性法规,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6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骗取供货商货款,或者恶意破产逃废债务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或以联营、合伙经营为名进行欺骗的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省商务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依法管理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和规范商业零售业公平竞争秩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的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依法促销;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扣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销售不合格商品以及掺杂、掺假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采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宣传行为;质监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无标准生产销售、不按标准标注和短斤少两等问题进行查处。
(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骗取供货商货款的欺诈行为。省商务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商业零售企业骗取供货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进行查处,研究建立企业异常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预警机制,尤其是对重点监控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以美容美发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存在的商业欺诈行为。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9号)和国家有关标准,在其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美容美发业广告宣传和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对发布虚假广告和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加强美容美发店内商品的监管,适时发布美容美发店内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商品予以曝光,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质监部门要依据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彻底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美容美发店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四)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对其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要会同工商部门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制度和信用档案,确定重点监控行业和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特许经营广告的管理,对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任何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广告进行清理,对利用展会进行商业欺诈的参展企业,工商行政部门要予以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涉嫌诈骗的特许经营企业立案侦查。推动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五)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监、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要在外贸领域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欺诈线索的部门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制止欺诈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打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虚开出口发票和骗退税等行为。积极推进外贸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
(六)整治和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商务、工商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依法查处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省商务厅、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业务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商务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对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业务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要对涉嫌利用外派劳务、境外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
四、治本措施
(一)完善法规,强化监管。要针对商业欺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骗取银行贷款、骗取供货商货款等欺诈行为分析其特点和规律,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整合监管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和反欺诈预警机制,在省商务厅网页上对商贸活动欺诈行为查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完善商贸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活动。一是深入开展各种诚信创建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在已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百城万店重诚信”、“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等各类诚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推进“诚信兴商”的新形式、新路子。二是开展企业信用培训教育。加大企业信用培训教育力度,督促和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立业,促进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信用管理,形成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大力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要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开展信用建设试点工作,引导行业协会通过制订行业信用公约开展信用信息服务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建立督查指导制度等方式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服务会员企业。四是加强诚信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今年9月,结合第三个“公民道德宣传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省市主要新闻单位要对各地开展“诚信兴商”活动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守信光荣得利,失信可耻受罚”的社会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把其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跨区域的打击商业欺诈工作,各地之间要协调联动。
(三)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省商务厅统一组织协调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劳动保障、建设、税务、工商、质监、检验检疫、物价、海关、外汇等部门参与,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成立四川省打击商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省商务厅贾壮苗副厅长担任,各相关参与部门为副组长或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5个组,负责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综合组设在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负责信息资料汇总和协调工作;专业1组设在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负责整治商业零售企业商业欺诈行为;专业2组设在省商务厅商改处,负责整治服务业和特许经营的商业欺诈行为;专业3组设在省商务厅外贸处,负责整治外贸领域中的商业欺诈行为;专业4组设在省商务厅外经处,负责整治外经合作领域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各市(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四)充分发动群众。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识假防骗的能力,使欺诈者寸步难行。
六、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05年7月开始,为期一年,分3个阶段实施: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7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2006年4月),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6年5月31日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当地整规办和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后报省政府、抄报省整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