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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函[2004]143号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组建四川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内贸易管理(包括培育和完善流通市场体系,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报废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租赁、拍卖、典当、旧货流通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茧丝绸协调、对外经济协调(包括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

3.原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省酒类专卖局)除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的监督管理以外的职责。

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

5.增加会展和各类交易会规划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审核或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省商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贯彻落实国家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的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

(四)研究起草全省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茧丝绸协调和酒类、拍卖、典当等特种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省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负责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的申报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贯彻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核准全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指导并协调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

(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我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核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并实施监督管理;联系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省商务代表机构;执行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工作。

(十)贯彻执行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及管理规章;指导全省的经贸机构与港澳台地区有关经贸机构开展经贸合作。

(十一)拟订赴境外举办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指导管理监督以四川省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二)负责全省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新闻发布、宣传工作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省商务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三)负责全省驻境外商务机构建设和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商务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务厅设1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拟订厅工作制度,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新闻发布、政务信息、秘书事务、政务督办、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目标管理、来信来访、接待等机关日常政务和行政事务。

(二)人事教育劳动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障、社团管理等工作;负责驻境外商务机构建设和人员的选派及管理。

(三)综合处。

分析经济全球化、世界经济贸易、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提出我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和领导讲话材料;负责协调厅重大课题调研工作。

(四)法规处。

研究全省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全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规、规章及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并协调全省重大商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听证;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推进依法行政。

(五)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与商务有关的财政、税收、信贷、价格、外汇、保险等政策的执行并提出建议意见;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和经济合作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及统计工作;编报全省各项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计划和申请工作;监管境内外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厅机关行政财务工作,指导、管理厅属单位财会工作;负责定点扶贫、对口支援工作。

(六)对外联络处(台港澳处)。

执行国家商务国别地区和多双边经贸政策;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边、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对我省的赠款);负责厅机关并指导全省商务系统有关外事联络工作,负责联系与安排有关领导的商务外事活动,邀请境外商务团组;负责全省商务涉外宣传工作;贯彻国家有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促进我省与港澳台商贸合作;指导我省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与香港、澳门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协调、指导我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工作;负责世贸组织中涉及我省的相关事务;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承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涉及我省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全省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展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宣传、培训;承办商务部交办的有关世贸组织的相关工作。

(八)对外贸易处。

拟订我省进出口贸易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开拓国际市场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商品进出口工作;参与拟订全省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编制全省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管理;负责企业外贸经营权及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工作;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外贸运输业务;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省商务代表机构的联系和管理;指导赴境外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规范我省进出口经营秩序,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工作和外贸信用体系建设。

(九)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四川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执行国家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支持、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加工贸易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指导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和优化,指导并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依法监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责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出口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初审;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

(十)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订并推动全省科技兴贸工作,拟订并执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负责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以及全省现汇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工作;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出口管制政策;负责申报与防扩散出口相关的许可证工作;负责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负责商贸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市场体系建设处。

拟订全省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规定及市场发展规划,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研究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核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工作。

(十二)商业改革发展处。

贯彻国家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省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内贸代理、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业、住宿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国家财政性资金用于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指导、管理、监督以四川省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三)市场运行调节处(四川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市场运行调节的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省市场运行调节的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省内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及调控政策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协调、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四)外国投资管理处。

贯彻国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拟订利用外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核准全省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负责外商投资统计。

(十五)外国投资促进处。

指导、协调全省利用外资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机制;研究国际经济信息、资本流向和投资动态,提出促进外资投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全省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建立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库和资源库,组织筛选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协调全省重大引资项目,提出我省重点引资分行业和项目的产业链及围绕产业链招商的措施和办法;指导并协调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有关工作;负责汇总全省外商投资促进情况;负责加强与外商投资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和联系。

(十六)对外经济合作处。

拟订全省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及规章;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成套设备出口;参与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投资、境外非贸易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加工贸易和研发的指导和管理;审核上报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国家对外援助由我省实施的有关业务;监测、分析对外经济合作运行情况;负责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统计工作。

(十七)酒类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分析研究全省酒类企业运行,协调企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酒类商品发展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酒类企业技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及审查工作;负责全省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和酒类产销统计。

(十八)信息化处。

拟订全省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全省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厅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负责商务领域信息化的培训和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130名(含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不含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编制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4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核定省商务厅派驻国(境)外人员事业编制10名,其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整为派驻省商务厅的纪检、监察机构,原核定的人员编制4名和领导职数2名(含纪检组长)维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原省外经贸厅、原省流通行业办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和省物资集团管理的原物资厅离退休人员及其工作机构整体划归省商务厅归口管理,原省外经贸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更名为省商务厅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除负责原省外经贸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外并指导、协调原省流通行业办公室和原省物资集团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的工作,其主任根据干部本人条件可高配为副厅级;原省流通行业办、省物资集团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分别更名为省商务厅商业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商务厅物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随离退休人员基数变化作增减调整,另行核定。

(二)原省外经贸厅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相应更名并连人带编整体划归省商务厅管理,其中原省外经贸厅和原省流通行业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合并,其编制作适当调减,另行报批;原省流通行业办公室下属的省商业服务学校连人带编整体划归省商务厅管理。

(三)省商务厅与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四)省商务厅与相关部门在劳务出口管理和对台经贸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在下一步国家对相关部门“三定”规定进行完善后,再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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