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9号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能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能源局(简称省能源局,副厅级),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能源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制订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职责划入省能源局。
(三)将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金沙江水电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四)加强对全省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能源总量综合平衡,提高全省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能源发展和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能源发展、实现总量平衡、提高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节约的政策措施,拟订能源相关体制改革的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能源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总量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五)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行业的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能源项目,协调能源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跟踪了解能源运行和安全状况,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七)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省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储备、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
(八)负责开展能源对外合作,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制订开展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合作规划,协调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合作相关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能源境外投资项目,提出全省能源进出口总量平衡建议。
(九)参与制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
(十)承办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能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行政审批处)。
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提出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衔接平衡其他规划;拟订综合性能源体制改革方案;研究能源发展改革重大政策,起草能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综合性能源产业政策、能源行业标准;拟订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和政策并指导相关工作;指导能源科技进步、能源装备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负责文秘和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电力处。
监测电力发展情况,拟订电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力发展布局,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转报电力项目和建设管理;提出电力结构调整意见,统筹协调电力“上大压小”工作,参与节能发电调度、直购电试点相关工作;提出电力改革政策和方案,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三)煤炭处。
拟订煤炭行业标准、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拟订煤炭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发展布局,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转报煤炭项目和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协同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优化煤炭结构、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整合兼并重组工作;指导协调煤层气开发;拟订煤炭体制改革政策和方案,推进煤炭体制改革。
(四)石油天然气处。
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监测油气发展情况,拟订油气开发、管道建设、天然气利用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油气发展布局,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转报油气项目、炼油(含生物柴油)项目和建设管理;统筹协调天然气利用和申报、配置用气指标,参与拟订加气站布局规划;提出油气改革相关政策和方案,推进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做好石油储备管理。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监测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并拟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转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建设管理;管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提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革政策和方案,推进相关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送电到乡”等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
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的,由省能源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3.能源项目申请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下达。省能源局提出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能源项目,按要求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省能源局负责加气站天然气用气指标平衡。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管理,省能源局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能源行业节能管理。
6.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
(二)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煤炭、电力管理职责。省能源局承担全省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安全监管局承担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责,承担原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2.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省能源局负责“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订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实施方案、年度关停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
(三)省能源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以及派驻该委的纪检监察机构统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