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11〕19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全省统计工作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服务科学发展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形势下,统计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为“两个加快”服务,依据《统计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加强统计工作是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要。统计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国情省情、制定政策规划、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信息,对各级党委、政府准确判断形势,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统计工作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需要。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直接反映政府的公信力。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信,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
(三)强化政府统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职责,当前尤其要尽快解决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基层统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服务业统计职责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全省建立能源统计工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落实好机构和人员,对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制订加强全省基层统计工作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抓好规划的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履职到位。
(四)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取消省级以下部门(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统一改为四川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报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各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事先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与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切实做好统计数据保密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加强部门统计的基层基础建设,确保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各部门(行业)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应由其综合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杜绝“一门多数”或“数出多门”。
(五)提升统计服务能力。整合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和社会统计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大统计体系,提高统计工作效率。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大力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调查手段改革,建立健全与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增强统计工作的敏锐性、准确性、主动性和全面性。要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努力提升统计服务各级党委、政府的能力,为其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统计基层建设
(六)健全基层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依照《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设置统计机构或配置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做到应统尽统。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所辖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企事业单位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也可配置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七)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基层统计填报单位依法承担统计工作,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加强统计管理的要求,省统计局建立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全省所有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实现规范化。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要开展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
四、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八)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是政府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工商和民政等部门,建立统计资料和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和共享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名录库资料全省共享和高效运转。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加强源头单位统计数据的管理。
(九)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规划,充分利用社会信息化资源,加强全省统计信息化应用与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进省、市、县、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建设,在2011年实现全省四级统计机构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省统计局组织制定市(州)和省级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企事业单位的联网直报和统计机构数据处理要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企业联网直报进程。
(十)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抓好统计队伍组织和业务管理。实行统计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5年基本实现全省从事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十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也要把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增强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十二)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体系。统计执法体系是统计管理和开展统计执法的基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明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保证各项统计法规的有效实施。
(十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地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协助统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强化对统计工作的组织保障,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十五)确保工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部门要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提供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人财物投入,使基层统计工作有专人做,有健全的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机构承担的城乡住户调查及其他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提高标准。
省统计局每年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就以上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专题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