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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科政〔2024〕1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23日

四川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探索改革科技项目组织模式,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揭榜挂帅”方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攻克制约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关系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难题,不断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类项目,其中技术攻关类分为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和企业出题项目两类。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

1.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服务四川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符合省委全会决定、省政府工作报告、科技创新规划等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对重点产业重大科学问题、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自主可控技术以及公益事业的重大科技支撑。

2.企业出题项目聚焦四川省重点产业企业提出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推动更多省内外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是中央在川单位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川转化落地,形成产品和加速产业化。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三条 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揭榜方应为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四条 企业出题项目技术需求企业应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三)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五条 企业出题项目揭榜方应是省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四)揭榜方与技术需求企业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技术转让方应是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拥有成熟科技成果,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四川企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四川省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七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无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五)揭榜方与技术转让方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遴选、组织对接、项目立项、签订揭榜协议、项目实施管理、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科技厅发布需求征集通知,需求方填报揭榜挂帅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针对征集的揭榜挂帅项目需求,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符合相应标准的我省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

(三)发布榜单。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与技术需求企业或成果转让方共同商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填报揭榜申报书。

(五)评审遴选。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需求企业或成果转让方,共同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核定揭榜挂帅项目经费总额,向社会公示揭榜结果。

(六)组织对接。科技厅组织技术需求企业或成果转让方、揭榜方对接,充分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并签署合同。

(七)项目立项。科技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揭榜挂帅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商财政厅,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八)签订揭榜协议。项目计划下达后,由技术需求企业或成果转让方、揭榜方、科技厅正式签订揭榜协议,细化“里程碑”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明确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奖惩措施和成果归属等约定。

(九)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技术攻关类企业出题项目主要由技术需求企业负责,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揭榜方负责。科技厅将对项目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依据揭榜协议约定,按照“里程碑”考核情况分阶段拨付经费,对于实施不力的项目及时叫停。

(十)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到期后,由科技厅组织专家和技术需求企业或成果转让方,通过现场验收、用户试用和第三方评测等方式共同对揭榜挂帅项目进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用户意见作为形成项目验收结论的重要考量。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技术需求企业或成果转让方、揭榜方。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科技厅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或撤销。终止的项目,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终止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资金。项目撤销的,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撤销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四章 资金支持及拨付

第十条 资金支持方式。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

1.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该类项目由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揭榜方。参照“包干制”试点政策,进一步简化科研经费管理,揭榜方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可不配套资金。

2.企业出题项目。该类项目以技术需求企业投入为主,技术需求企业与揭榜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40%补助技术需求企业。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该类项目以揭榜方投入为主,成果转让方与揭榜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40%补助揭榜方。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

1.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采取“里程碑”考核,立项后给予立项财政资金的40%,中期考核通过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2.企业出题项目。采取“里程碑”考核,立项后给予立项财政资金的40%,项目完成后对技术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采取“里程碑”考核,立项后给予立项财政资金的40%,项目完成后对技术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在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四川省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相关部门将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并严肃追究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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