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大力推进“两个带动”的意见
川府发〔2012〕33号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和方向。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简称“两个带动”),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主体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为做强做大做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大力推进“两个带动”,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提升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排头兵工程
(一)打造行业“排头兵”。鼓励龙头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在我省优势特色产业中,综合企业规模、基地建设、管理水平、带动能力、履行社会责任等因素,选择一批发展潜力较大、行业靠前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集中财政投入、集成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培育成为科技创新型、市场开拓型、行业领先型、特色发展型的全国同行业“排头兵”企业。
(二)鼓励龙头企业集群集约发展。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约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银行加大对龙头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对符合《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建设现代农业基地
(三)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核心基地并带动成片基地建设。着力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明显、带动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大力倡导“大园区+小业主”的基地建设模式。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和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基地项目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在新村建设中开展原料基地建设。对符合“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专项支持。
(四)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规划建设一批具有四川优势特色的产业化示范基地。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大对产业发展资金的整合力度,产业发展项目要向辖区内的“一村一品”示范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示范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产业化示范基地集中。省级相关部门在安排产业发展项目时,向符合支持条件的产业化基地适当倾斜。
三、增加“两个带动”资金投入
(五)整合资金和项目。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提高投入效益,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技术进步、健全服务体系、促进信用担保服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倾斜。
四、创新金融服务
(六)加大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根据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特性,创新信用贷款模式,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渔业生产设施、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订单等质押贷款。在条件允许的地区,探索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把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提高贷审效率;根据龙头企业季节性集中使用资金的特点,开设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资金投放的时效;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积极为龙头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支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承贷承还、信贷担保服务。
(七)推进融资平台建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省现代农业投资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要将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稳步构建政府农业融资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创建或联建融资平台,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提供担保服务。政府农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对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时,要在担保条件和担保费用上给予优惠。
(八)支持龙头企业上市。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重点支持。有上市意愿、符合上市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要纳入年度上市培训计划,落实上市费用补助政策。支持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并达到上市条件的、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的龙头企业以及已经上市的省内龙头企业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五、强化税收支持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国家有关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及农业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国税、地税部门要探索税收征管方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六、推进科技进步
(十)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鼓励龙头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富民强县、星火计划和支撑计划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要的实施主体,发挥其管理、资金、市场等优势,提高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效益。
(十一)强化人才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培养一批经营管理水平高、市场开拓能力强、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将龙头企业人才培训纳入天府科技英才计划、企业家培育计划、高技能人才开发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百人计划”等培训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实施重点产业(行业)人才支撑工程等人才队伍建设专项工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保障生产要素
(十二)用地、用电及交通支持。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从事农产品经营和重点农副产品批发(专业)市场的用地,要优先予以支持,优先审批。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生产用电,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装、增容用电建立“绿色通道”并优先办理用电业务,对种养殖业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进一步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实施品牌创建
(十三)强化市场营销。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第三方物流发展项目、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生猪屠宰冷链配送项目、商业连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项目,要重点把龙头企业纳入实施范围。大力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创新农产品营销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
(十四)加强品牌建设。支持龙头企业争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和四川省著名商标。落实相关政策,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和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支持龙头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和区域品牌标记,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十五)开拓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龙头企业对外合作领域。支持龙头企业在境外投资农业项目,创新合作方式。对龙头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国内生产物资和设备提供通关便利。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口其他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综合性推介活动。
九、落实“两个带动”责任
(十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合同订购”等基本利益联结机制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专业市场+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生产组织形式。大力倡导和推广“利益兜底”、“收益分成”、“六方合作+保险”等模式,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与农户利益共享。
(十七)建立责任报告制度。从2012年起,龙头企业要分级向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带动责任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带动责任报告要包括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保障农民利益、开展社会化服务、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龙头企业履行带动责任、发挥“两个带动”作用、银行信用等级和信誉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是龙头企业淘汰递补和资金、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
十、健全工作机制
(十八)建立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召集,省委农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农发行省分行、农行省分行等部门(单位)参与,省委农工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建立推进龙头企业发展激励机制,对在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中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
(十九)细化工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引导龙头企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对发挥区域优势、形成主导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始终坚持“推进产业化、建设新农村、全面达小康”的“三农”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意见,健全领导机制,细分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强化目标管理,确保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把龙头企业发展纳入发展现代农业统一部署,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十)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清理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建立产业化基地自然灾害防控机制,落实生产自救措施。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强龙头企业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加强农产品生产信息采集,为龙头企业科学组织生产提供信息指导。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指导企业根据行业发展状况科学决策,提高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不能有效发挥“两个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要及时淘汰,“两个带动”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扬。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