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8日
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为交通强省建设提供支持保障,结合四川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含地市级和县级,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合理划分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划分模式,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交通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按照交通强省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四川交通运输发展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制定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改革方案,服务国家、省级重大发展战略实施,促进全省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
——坚持功能导向。合理界定事权构成要素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主要由省级负责,受益范围跨市(州)的由省级与市县共同负责,受益范围在市(州)内部的主要由市县负责。
——坚持有序推进。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精神,按照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划分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级财政事权。
1.公路。(1)省级高速公路。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2)普通省道。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上述事项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四川境内长江干线航道、内河高等级航道以外的内河航道,由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3.铁路。(1)宏观管理。省级负责全省铁路发展规划研究、政策决定、重大课题实施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由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省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或由省级委托中央或省属企业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4.民航。(1)运输机场。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全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2)通用机场。省级负责全省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通用机场可研、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上述事项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1)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综合交通行业信息化(地方部分)。省级承担省级行业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由省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综合规划、战略研究、决策咨询,监督评价相关政策法规及基础类、公益类等地方标准制定,综合执法、“四基四化”建设(“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建设、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基层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等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二)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部分)。省级承担国家高速公路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管理、应急处置职责,市县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建设、管理、应急处置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筹集,招商承诺的征地拆迁等补助资金由市县承担,养护、运营部分支出责任由经营企业承担。(2)省级高速公路。省级承担省级高速公路中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管理、应急处置职责,市县承担除省级负责部分外的建设、管理、应急处置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筹集,招商承诺的征地拆迁等补助资金由市县承担,养护、运营部分支出责任由经营企业承担。(3)普通国道(地方部分)。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职责,市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普通国道(地方部分)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和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4)普通省道。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职责,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5)道路运输站场。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6)道路运输管理。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2.水路。(1)内河高等级航道(地方部分)。省级(含省级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除长江干线航道以外的内河高等级航道(含已规划的高等级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内河港口、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和集疏运体系。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3)水运绿色发展(地方部分)。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水运绿色发展(地方部分)相应职责,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省级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责任,其余由市县承担。(4)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溢油应急处置。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溢油应急处置相应职责,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省级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责任,其余支出责任由市县承担。
3.铁路。(1)干线铁路。省级按照路地议定比例承担干线铁路省内段资本金中相应支出;市县负责干线铁路行政区划内路段征地拆迁工作,承担征地拆迁费用以及应市县要求改变线路方案、扩大站场规模等形成新增投资的支出责任。(2)城际铁路。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城际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省级、市县按规定共同承担城际铁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市县负责沿线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1)运输机场。省级(含省级企业)承担省属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及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与市县按规定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负责其他机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执行事项。建设资金除中央补助外,省级承担新建涉藏州县机场的支出责任,市县承担其他机场的支出责任。(2)通用机场。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监督评价职责。对已纳入《加快推进全省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中“加快推进全省通用航空基础保障设施建设项目清单”的通用机场,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企业自建通用机场,不属于本方案管理范围。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邮政业安全支撑机构建设、安全设施配备、重大活动期间寄递安全服务保障、应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并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具体执行事项,并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3)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规划事项,市县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4)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政策体系建立、监督评价职责,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省级(含中央驻川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1)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地方部分)。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含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中央规划内除中央(含中央企业)以外的支出责任。(2)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地方部分)。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3)省级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4)综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化(地方部分)。市县承担由省级统筹、市县实施的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建设、维护、管理、运营、执法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5)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市县级财政事权。
1.公路。(1)农村公路。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道路运输站场。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2.水路。(1)四川境内长江干线航道、内河高等级航道以外的内河航道。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内河港口、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内河港口集疏运体系。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3.铁路。(1)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企业内部使用的铁路专用线由企业组织实施。(2)由市县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市县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或由市县委托中央或省属企业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3)其他事项。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4.民航。通用机场由市县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1)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市县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2)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市县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3)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市县承担本级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县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市县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综合规划、决策咨询、相关政策制定,综合执法、“四基四化”建设等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有机衔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细化实化工作举措,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各地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级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农村公路补助投入要与我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相衔接。积极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
(三)完善配套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促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细化的改革任务和举措,做好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