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2〕8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引导、规范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缺乏统一管理制度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3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第三方机构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工作要求,引导、规范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缺乏统一管理制度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按照委托方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为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提供人员、技术和智力等方面支持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委托方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以及预算部门内部的财务机构或其他负责绩效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财务机构)与业务机构、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款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关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
(二)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对不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三)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和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自评质量和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章 委托事项
第五条 委托方可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工作量较大,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完成且适合交由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管理,应当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本部门或本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具体政策和项目选择上,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优先选取重点政策和项目、随机选取一般性政策和项目,以及分年度分重点滚动安排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 预算部门的财务机构应重点组织对用款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预算部门的财务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内容:
(一)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
(二)绩效运行监控;
(三)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
(四)本部门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五)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六)其他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重点组织对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性评估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作内容:
(一)财政重点绩效评估和重点绩效目标审核;
(二)绩效运行重点监控;
(三)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或重点评价结果复核;
(四)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五)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六)其他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作。
第八条 委托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自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结论和报告。
第三章 机构选择
第九条 委托方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
第十条 委托方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取第三方机构:
(一)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力量、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信誉,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以来无相关重大违法记录)。
委托方可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采购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相关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委托方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但不得将其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委托方选定第三方机构后,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协议),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预算绩效结果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及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预算绩效结果涉及的相关文档资料。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结果是指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应的绩效指标标准,通过开展具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形成的评分、结论、建议和报告。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转包;
(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同时为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提供相应服务;
(四)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五)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预算绩效结果;
(六)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七)聘用或者指定不具备条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
(八)随意变更参与某项业务开展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签订工作纪律承诺书,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安排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严禁由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或为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五)严禁接受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或向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
(六)严禁利用工作便利干预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和财政部门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七)严禁泄露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信息,或以此谋取利益;
(八)严禁接受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请托干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九)严禁向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健全内控制度。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形成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准确可行的预算绩效结果,加强预算绩效结果质量控制,把好预算绩效结果质量关。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结果初步形成前,第三方机构应当将相关数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予以核实,并书面征求委托方意见。委托方可组织成立评议专家组对预算绩效结果进行评议,向第三方机构反馈书面意见。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有效意见对预算绩效结果作出相应修改完善。经委托方核定的预算绩效结果,第三方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委托方。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预算绩效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第三方机构在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的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对所形成预算绩效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管理事项,委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委托合同(协议)确定的归档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资料进行建档存放,明确档案存放地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委托合同(协议)等〕、证明性材料(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基础数据报表、现场记录、工作底稿、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结论报告、委托方或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反馈意见、评价工作组说明等)。档案载体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只读光盘),第三方机构应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档案一致,且符合国家电子档案安全规范要求。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测算并经政府采购程序或其它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及时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审批程序和支付方式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及时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对工作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对存在违背职业操守,违反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要积极支持配合第三方机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要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应当按要求记录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强化信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涉及绩效评价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同步在信用管理平台中录入本单位对第三方机构的处理处罚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指导监督,增进协同配合,促进形成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合力。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用,强化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行业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监督、指导及配合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工作需要在本办法原则范围内制定本地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