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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川办发〔2021〕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0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提高党委、政府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事件分级

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录1。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控制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突出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果断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构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作用,及时做好风险监测、研判、评估和预警等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要求,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应急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2 省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省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分工副秘书长、省食安办主任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省政府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成员单位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川单位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会商、督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办公室主任由省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省食安办副主任担任。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统筹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省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省内网络平台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3)省委网信办。统筹指导事发单位(地区)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4)省委台办(省台湾事务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台湾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5)省委外办(省港澳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6)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7)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药品的有偿调拨使用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8)教育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部门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9)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0)省民族宗教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1)公安厅。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2)民政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3)应急厅。负责督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与应急演练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4)司法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5)财政厅。负责支持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6)生态环境厅。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7)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督促建筑业企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8)交通运输厅。负责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畅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9)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0)商务厅。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2)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3)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4)省广电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5)省通信管理局。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事件和网络违法销售食品案件;依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做好违法违规网站的处理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6)省供销社。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供销社系统全资及控股企业的配送中心、经营网点、农产品市场、专业合作社的食品供应调度;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7)成都海关。负责在进出口监管环节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依法采取必要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并按要求配合开展后续调查处置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8)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负责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优先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及人员的铁路运输;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9)民航四川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地方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调查;根据职责指导航空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30)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4 省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指导组等专项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省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做好善后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省食安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事件调查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成都海关等,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查清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管理责任,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及人员责任事实,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或问责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厅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危害控制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成都海关等,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检测评估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成都海关等,负责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省指挥部及办公室。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网信办、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等,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借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等,负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专家指导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负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响应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州)、县(市、区)级组织指挥体系参照省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并及时开展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市(州)、县(市、区)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州)食安办向省食安办提出请求。

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县(市、区)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1.2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2 监测与预警

3.2.1 事件风险监测

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或应用好食品安全监管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2 事件风险预警

3.2.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2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级市场监管部门。

3.2.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有效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对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风险,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及时通报和共享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以及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

(6)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应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

(7)发生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1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食安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省食安委向国务院食安委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8)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同级食安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

(9)各级食安办应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公布应急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及时性。

3.3.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及家属安抚、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3.3 先期处置

县级以上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同时组织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3.4 应急响应

3.4.1 响应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内各层面应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判断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省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省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共同或由省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在省指挥部的基础上实施扩大应急;二级响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省政府指定省直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省级响应分级标准为:启动一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启动三级响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省直牵头部门。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配合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市(州)和县(市、区)级层面响应级别可参考国家、省级层面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3.4.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3.4.2.1 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意见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3.4.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4.2.3 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及时(7日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后,上报指挥部。

3.4.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3.4.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完成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已开展的各类检测报告等,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3.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各级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按照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4.2.8 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如事件涉国(境)外(含港澳),成立涉外组,由省委外事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件涉台,成立涉台组,由省委台办(省台湾事务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3.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3.4.3.1 部门工作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省食安办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

3.4.3.2 省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省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3.4.3.3 省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筹指导事发单位(地区)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3.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3.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可能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3.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3.5.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3.5.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必要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省食安办和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汇总至省应急委办公室。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4.2 信息保障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4 技术保障

省直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成套技术和设备研发。

4.5 物资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4.6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4.7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8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帮助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5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省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5.1 预案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预案编制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

5.2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5.3 预案修订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6 附则

本预案由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附录1  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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