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
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川卫规〔2023〕7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并经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本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清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