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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

  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

  川办函〔2011〕200号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已废止)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在岷江、沱江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为目标,以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将经济手段用于环境监管,通过试点探索,构建规范有效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激发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水环境污染的内在动力,促进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试点范围

  对岷江、沱江干流及重要支流跨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断面水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考核因子可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由环境保护厅确定。

  三、扣缴标准

  根据河流流量、水环境敏感程度和水质管理目标,对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实行分级别、分浓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超标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进行相应资金扣缴。一级断面为岷江、沱江流域干流交界断面,扣缴基数为50万元;二级断面为岷江、沱江流域重要支流交界断面,扣缴基数为30万元。

  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断面水质实行单因子评价,扣缴金额按超标倍数计算,计算方式为断面水质超标倍数乘以扣缴基数。当入境断面水质达标,所考核的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的,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扣缴。当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所考核的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程度与入境断面水质一致或好于入境断面水质的不予扣缴;其超标程度继续增大的,在扣除入境断面水质超标影响的基础上,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扣缴。所考核河流发源于本地,无入境断面的,其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水质类别标准的不予扣缴;超过规定水质类别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扣缴。同一个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实行累计扣缴。

  因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阶段性水质超标,不执行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免于扣缴期限由环境保护厅确定。

  四、考核办法及扣缴资金用途

  环境保护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不定期对流域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交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以人工监测数据为主,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作参考)进行综合评定,对超标者计算出需扣缴的资金额度,每季度通报相关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并抄送财政厅。年终由环境保护厅汇总考核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厅通过年终结算方式分别对相关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进行扣缴。扣缴资金专项用于:对下游污染治理的补偿;水环境质量优于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地区的工作奖励;考核断面水质监测补助、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和运行补助等支出。

  对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具体资金扣缴方式及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厅另行制订,报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联席会议审定。

  五、保障措施

  省政府建立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联席会议制度,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及联系环境保护工作的分工副秘书长作为第一和第二召集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水利厅、审计厅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考核内容和资金扣缴、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试点流域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完善监测设施,保障日常监测运行经费,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

  附件:岷江、沱江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跨界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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