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
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9〕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
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省以下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落实的制度优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省与市县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省级基础标准,规范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由省委省政府决定。按照中央决策、地方落实的要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省级基础标准由省委省政府确定;明确市县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时调整省级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差异较大的省情,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要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整体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将其中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确后,对其中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或地方财政事权的事项,根据实际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省级基础标准。省级基础标准由省委省政府制定和调整,要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对于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5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省级补助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4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省级基础标准。市县在确保省级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困难群众救助等其余9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省级基础标准的事项,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省委省政府制定省级基础标准。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市县承担部分,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省级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4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级财政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摘帽)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维持到2020年底;2020年以后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再行确定。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省级财政要加强对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对县(市、区)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级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市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市级支出责任。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上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省级财政在落实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市县财政要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省级财政要根据省级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