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4〕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2.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8日
附件1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 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 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省外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实时更新。涉及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扣分,并将涉事的中介机构(个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并曝光。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第六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监督,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八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见附件)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认定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
第十条 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修正机制,保证信息客观、准确。不良记录修正机制是指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因当事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效力发生变化的,对已经发布的不良记录进行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各市(州)、县(市、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修正,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公函,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后,修正或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可根据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修正或缩短,除修正外,不良行为信息发布的最短期限不应低于1个月,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良行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3个月,涉及违法转包分包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涉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十三条 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大于80分时,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以“绿色”标识呈现;当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以“黄色”标识提醒;当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60分(含6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以“红色”标识警示。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可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诚信分值低于80分的,加大抽查力度,采取约谈等方式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