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65号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卫生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卫生厅(简称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国产涉水产品的技术评估、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厅。
(六)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省实施意见及有关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药物政策,拟订我省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订实施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及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我省实施意见,拟订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十二)组织制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国家和我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有关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川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省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卫生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卫生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信息发布、政务公开、资产管理、财务、机要、保密、档案、史志编撰、保卫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和直属单位的绩效管理;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安排和组织重要会议,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来信来访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指导卫生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工作;负责卫生事业经费和医疗卫生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卫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编制省级卫生财务预算、决算,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协调管理卫生扶贫项目建设和利用国外贷款工作;依法审计监督卫生事业项目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专项资金,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的任期责任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调研,组织起草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拟订宏观卫生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制订卫生系统普法规划,负责卫生法规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重大卫生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报备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卫生应急工作,拟订有关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和分析评估,组织对不明原因疾病、新发疾病的调查和指导;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科学研究和知识教育。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传染病防治处)。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防治规划、政策、规范、标准和干预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重大疾病防治项目、免疫规划、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价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和农村改厕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参与规划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检查评价、经验交流及人员培训工作。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依法对妇幼保健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承担法定重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指导和协调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协助规划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技术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八)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开展无偿献血,负责血站、单采血浆站、中心血库设置的资质审批;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协助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和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监管。
(九)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拟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卫生监督处(行政审批处)。
制订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负责厅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十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国家药物政策,推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监管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及实施,拟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十二)科技教育处。
制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研究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组织指导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防治研究、应用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成果推广和科学普及,负责医学科研支撑条件、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综合协调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开展对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十三)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处)。
参与卫生部组织的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倡导的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协调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与国外政府和民间双边、多边医学卫生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任务和对外技术、劳务合作项目;负责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等的管理;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手续;管理外事行政事务及机关外事活动,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十四)保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工作政策及规划;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有关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川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干部保健部门业务;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人事处。
制订和指导实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卫生系统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组织实施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出国(境)政审工作,承办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卫生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9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2名;省卫生监察专员4名(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7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0名(含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