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川府发[2004]20号 二○○四年十月三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等“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措施,务求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量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切实监督执行。3.每季度召开1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4.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5.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制。6.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条件。7.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坚决完成国家和省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隐患治理任务。8.制订完善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同时要实行“三项制度”:1.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2.实行行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应予告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应责任。3.实行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年度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5起1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到省政府作出检查。4.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四)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用于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用于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专项资金并随着省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也应根据本级财力的实际安排专门的公共安全隐患治理经费。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既是政府的工作部门,也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
(六)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由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建立三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在整合现有110、119、120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资源的同时,按照合理布局、高效精干、分工明确、装备齐全的原则,加大投入,加快生产安全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重点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设施工和公众场所等重特大事故。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七)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省、市、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应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因未能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或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二、增添措施,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八)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主导和关键的作用,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1名员工。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投资人、负责人都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体系,积极创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
(九)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机构并按本单位从业人员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非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人的配齐2人;劳动者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十)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1%的标准提取;地质勘探企业按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部门会同省安监局制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提取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科存储、专款专用。要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搞好对县、乡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以学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观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工厂)、车间(项目)、班组“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关心进城务工农民的人身安全,搞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十二)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是: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落实。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人员充实。4.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并按规定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6.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序。7.大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8.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靠的应急救援体系,重视隐患治理和劳动保护。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10.安全生产工作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首先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选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具体、规范的考核标准。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经济责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三、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修改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进程。出台《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配套规章;各地及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积极建立省级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体系。
(十五)深入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森林防火、航空、铁路、建筑施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凡在1个县(市、区)的范围内有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未关闭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严查处。
(十六)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抓紧起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办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发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七)严格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道路、桥梁、机场、铁路、码头、电站等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其他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立项后1个月内送安监部门备案。
(十八)稳步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负责,2005年内在3个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开展各类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属于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中央在川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国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先行建立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统一缴交、管理风险抵押金提供经验。危险性较大行业的国有企业必须向其直接分包和承租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任何从业人员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本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负担。
(十九)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工作。中小企业既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伤亡事故多发领域。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发展安全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人才市场,充分满足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需求。在中小企业中实行安全监理制度。鼓励中小企业聘任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理,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大力推行、严格规范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搞好分类指导,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重过轻罚、以罚代刑等问题。建立市(州)级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检测检验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四、共同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一)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的特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新闻媒体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专题报道,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报道重特大安全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省教育厅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抓紧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鼓励举办安全生产公益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天府行”活动。
(二十二)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进一步“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按照“抓基层、打基础、重投入、强监管”的要求和“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的成果,深化“示范乡镇”工作。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调整轮换省级100个“示范乡镇”。各市、州要分别建立20—30个市(州)级“示范乡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制订规划,加强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把“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要把政府部门帮助指导“示范乡镇”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中。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加强对联系乡镇的帮助指导,努力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办实事、办好事。要落实“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的乡镇长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示范乡镇”工作要扩大到行业、企业和社区。经委、国资委、公安、交通、农机、建设、旅游、教育、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抓好行业安全示范工作。
(二十三)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作用,依法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安康杯”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共青团组织要发挥联系广大青年的优势,在青年中开展“青年示范岗”、“青年安全技术能手”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各类安全生产协会和科学技术、宣传教育、评估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发挥积极作用,当好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振奋精神,扎实工作,深入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为创造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稳定环境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