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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件运输许可事项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交函〔2021〕44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大件运输许可效率,强化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提升公路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引导企业诚信办证、合规运输,厅研究制定《四川省大件运输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5日

四川省大件运输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强化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提升公路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引导企业诚信办证、合规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件运输许可事项的监管。

第三条 交通运输厅统筹协调全省大件运输许可事项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负责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行辖区内普通公路、大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厅公路局负责普通公路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交通物流发展中心负责大件公路运输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依法公示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投诉举报方式等,并适时优化调整,定期更新。

第五条 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根据已公示的办事指南,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承诺。

承运人采取委托方式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应向被委托人出具委托书。

第六条 大件运输拟通行路线中需对道路、桥梁、收费站等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在许可决定前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委托公路管养单位进行加固、改造,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大件运输过程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大件运输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廉洁行政,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不得故意刁难,拖延办理;不得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道路运输证》(含电子证照)等证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做好查验工作。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加强已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在其管辖范围内通行过程中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入口为主、出口为辅”的原则,严格履行查验职责,对已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登记,重点核查车货总重、外廓尺寸、通行路线等基本信息,对于合法合规的应立即放行,不得故意刁难,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等方式,依法在管辖范围内的超限检测站、收费站、服务区、车辆停放场所等地对大件运输车辆及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二条 对于已许可的车货总重200吨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应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现场核查、过程跟踪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保障公路运营通行安全。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组织相关单位,充分利用ETC门架、视频监控、称重等数据,核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和车货总重,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登记内容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处理虚假申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应定期对大件运输企业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大量办证却不通行,严重占用行政资源、影响整体服务水平的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大件运输许可监管作为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将纳入厅年度绩效目标,对厅直相关单位进行考核,各相关单位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厅直相关单位,扣减年度绩效考核分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州),纳入负面清单,进行重点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大件运输许可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许可;

(二)滥用职权,违法收取费用;

(三)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未严格履行查验及监控职责,违规放行大件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严重损害公路及其附属结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大量办证却不通行,严重占用行政资源、影响整体服务水平的,由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对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通报、约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在1年内不得申请大件运输许可;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运输车辆不具备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理;具备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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