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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就业和社会

  保障规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1〕66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十二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十二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积极促进就业,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

  (一)“十一五”取得的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面对“5·12”汶川特大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全面完成了“十一五”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目标任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在促进就业方面,就业总量持续增加,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迈出重要步伐,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十一五”末,全省城乡就业4772.5万人,比“十五”末增加70.5万人。城镇累计新增就业339.9万人,比“十五”时期增加110.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4.14%,比“十五”末降低0.47个百分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245.9万人,比“十五”末增加608.1万人。普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108.2万人,每年的就业率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次产业的就业结构由“十五”末的51.5∶19.7∶28.8调整为“十一五”末的43.7∶24.9∶31.4。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由“十五”末的15826元增加到“十一五”末的33112元。在社会保障方面,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从“十五”末到“十一五”末,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787.9万人增加到1300.9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由649.6万人增加到2063.1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由385.3万人增加到469.8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由635.7万人增加到6285.09万人,参合率达到96.1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稳步展开,参保人数达到677.6万人。在社会保障覆盖面快速扩大的同时,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医疗救助水平、“五保”供养标准等大幅增长。全面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提高了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得到加强。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

  有利条件。“十二五”时期,促进就业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位置更加突出。国家在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中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成渝经济区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同时,国家大力扶持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跨越式发展,将促进我省加快改变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发展面貌。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将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十二五”时期,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工作处于高峰阶段,全省将保持投资规模高位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幅将达12%,一大批重大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长,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为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面临的挑战。“十二五”期间,我省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一方面,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明显。预计“十二五”期间我省劳动力资源总量将超过6400万人。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总量与需要在城镇就业的劳动者总量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农民工、地震灾区劳动者、被征地农民和通过公益性岗位、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就业的稳定性较差。民族地区就业机会不多。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招工难”和部分劳动者“就业难”并存,技能劳动者短缺问题更加凸显,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加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农村劳动力技能水平普遍较低的状况亟需改变。我国外向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面临减弱,就业竞争更加激烈。新型城镇化加速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增大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也给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方向,按照我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大力推进经济增长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统筹各类人群就业,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全面提高保障水平,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共享成果。注重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通过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社会保障。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增加财政用于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支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协调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努力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统筹城乡、地区和不同人群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和完善平等的就业制度,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的有机融合,加强各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惠及不同人群。按照总体目标的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制度和政策的工作力度。

  3.整合资源,综合利用。整合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的叠加效果。加强区域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实行整体建设、专项服务。打破部门界限,合理调配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资源。通过资源整合,更好地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服务效能。

  4.远近结合,注重持续。既服从“十二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现实需要,又面向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加强基础能力和制度建设,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主要目标。

  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就业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劳动关系总体和谐,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十二五”期间,实现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明显增加,就业率高于当年全国平均水平。到“十二五”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数达到2300万人以上,劳务总收入达到2150亿元以上,三次产业的就业结构大致调整为38∶27∶35。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畅通转移,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54万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3%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00万套以上,改造棚户区30万户左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稳定增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80%。

  三、大力促进就业

  (一)不断扩大就业规模。

  1.促进经济较快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时,充分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要充分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把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起来。实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财政和金融政策。

  2.拓展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中适应市场需求的行业和产品,扩大就业含量。加快发展服务业,大力发展增长潜力大、新增就业多的旅游、商贸、文化、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农村服务、物流等行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进一步落实鼓励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增强扩大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挖掘其吸纳就业的潜力。建立健全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和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创业培训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孵化场所建设,促进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以劳务投入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着力引导和鼓励劳动者面向省内经济社会发展,就近就地就业,不断扩大省内就业容量,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进一步消除制约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3.完善政策体系,促进各类人群就业。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做好复转军人就业工作。大力做好地震灾区就业促进和民族地区就业工作。积极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提高大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增加见习机会。以促进省内就业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加强就业信息引导、企业用工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就业,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健全面向所有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形成及时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体和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把促进群众就业作为地震灾区发展振兴的优先目标,通过加强重大项目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落实就业促进政策、开展就业援助和深化对口劳务合作等途径,不断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大力支持创业,促进稳定就业,实现灾区群众充分就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从事农业经营,积极开发适合的就业岗位和创业项目,组织劳务输出,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多渠道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加大促进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就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帮助藏区“9+3”免费教育学生实现就业。全面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为部分地区率先实现充分就业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妇女、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的社会环境。

  (二)努力提高就业质量。

  1.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就业收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要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解决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增加劳动者收入。充分利用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培训资源,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开放式职业培训体系。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根据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培训。加强女性就业创业培训,加大适应女性就业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引导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鼓励通过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培养技能性人才,加强学校教育培训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对接。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重点扩大实训场地,增添实训设备,改善设备层次结构。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具备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一体化”教师,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模式,广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强化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和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到“十二五”末,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252万人,技能劳动者层级结构更加合理。

  2.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力供需衔接。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在城乡、地区、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推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理顺管理职能,形成统一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向均等化、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发展。大力推进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显著提升基层就业服务能力,继续开展对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省就业管理和服务信息统一联网。制定和落实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服务创新。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构建就业和失业调控机制。

  3.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三方机制向工业园区、街道(社区)、乡镇延伸,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多部门、多方面统筹联动机制。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和县级以上三方办公室实体化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劳动者收入保障机制,健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基本实现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强力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欠薪报告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加强劳动标准管理,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特殊保护制度等劳动保护制度,加强劳动保护的管理和宣传,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实现体面劳动。推进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加强仲裁员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全面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及时高效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四、加强社会保障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1.全面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广覆盖。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推广,实现制度全覆盖。继续以非公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不断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规模。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非公经济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以农民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参公事业单位为重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基本实现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保,扩大非参公事业单位参保范围。以非公经济组织和农民工为重点,不断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规模。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制订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进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转移接续,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实现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2.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孤老供养、医疗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为重点,加大社会救助力度。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管理,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积极实施分类救助。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缓解低收入人群因遭遇暂时困难所引起的基本生活困难。加强城乡医疗救助,探索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增强医疗救助的可及性。加强国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和服务质量。推进民政系统精神病医院建设,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和特困精神病残疾人提供良好的养护、托管和康复服务,加大精神病残疾人医疗救助、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力度。加强智力残疾人公益性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智力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制度,帮助他们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高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能力,帮助更多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或实现社会自立。积极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安置。

  3.扩大社会福利惠及面。以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事业等为重点,不断扩大社会福利覆盖面。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新变化,加快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不断扩大养老服务受益人群。深入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社区建设,保障每个示范社区日间照料基本床位数。建立适度的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加快社会化养老产业发展,新建、改扩建一批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使老年服务机构的容纳人数明显增加。推进殡葬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在没有殡仪馆的地区,支持按标准新建殡仪馆,改造和改扩建一批功能落后的殡仪馆,试点建设一批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增强社会慈善意识,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积极开发慈善救助项目,推进慈善组织建设。

  4.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改善城镇困难居民住房条件。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推行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稳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供应总量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保障体系。打破户籍限制,放宽保障准入条件,将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完成棚户区改造,加快城中村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供应。

  (二)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1.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探索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及时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提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2.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水平。根据物价、工资水平等因素和财政承受能力,及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和社会福利待遇。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加强城乡低保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扶贫开发等政策的衔接,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和国办福利机构内收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条件。

  五、重点建设工程

  (一)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补缺、整合、标准化原则,因地制宜,加强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等服务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

  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就业、职业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人事人才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设立行政村(社区)服务窗口。

  2.省、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改善综合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条件。

  3.省、市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级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配置必要的设备,改善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促进服务设施建设。主要依托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改扩建一批职业技能实训设施,提高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以技师学院、高级技工院校、示范鉴定机构为依托,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鉴定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考评基地。在市级城市,以重点技工学校、重点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为依托,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较重的县(市、区),以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为依托,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创业试点城市,探索建立一批创业实训基地。

  (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相关要求扶持建设一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备具有专业服务资质的养老护理人员。大力推进市级老年社会福利院改造,完善县级社会福利院配套设施设备,积极支持民族地区老年福利机构建设,改变民族地区社会福利机构落后面貌,新建、改扩建一批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一批县级以上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为有需求的失能老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职工养老中心建设。

  (四)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功能。依托国办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加快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能力建设。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在一些人口大县和流浪未成年人较多的地方建设一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留守家属服务设施建设。

  (五)信息化建设。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全面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完善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功能,逐步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省级大集中,基本建成覆盖全省、联通城乡、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信息网络。加快做好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中的作用,并与就业服务、劳动关系、社会救助等信息共储,发卡数量力争覆盖全省60%的人口。

  2.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完善基础信息管理,准确反映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和救助水平。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建设,结合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建设。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平台建设。

  (六)康复及托养服务设施建设。

  1.工伤康复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工伤康复事业,重点支持制造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设工伤康复中心,促进工伤伤残职工重返就业岗位。

  2.残疾人康复及托养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尚未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机构的市(州)、县(市、区)新建服务设施,增强国办福利机构向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推进民族地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基本形成覆盖省、市(州)、县(市、区)的残疾人康复及托养服务设施体系。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专栏 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建设工程

  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省、市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促进服务设施建设。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创业试点城市探索建立一批创业实训基地。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市、县、乡、社区职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有需求的失能老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对孤残儿童的服务。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农民工留守家属服务设施。

  信息化建设。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全面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康复及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工伤康复示范基地,重点支持制造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设工伤康复中心。新建一批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推进民族地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资金保障能力。进一步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根据促进就业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继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与财力增长相适应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继续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的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政策和支持方式,加大向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完善转移支付机制,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壮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增强促进就业创业能力。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制度,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督管理,提高基金支付保障能力。健全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技术和能力,确保基金安全。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促进就业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形成政府、社会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加强公共服务能力。以基层为重点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功能,形成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择优选用工作人员,充实基层力量,形成合理的服务人员结构。加强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健全保障、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众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机制,促进服务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以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为统领,结合自身职能,细化相关工作计划,明确各自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对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的有力支持。各地在安排和实施本行政区“十二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时,要把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就业和社会保障年度计划要充分体现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加强规划之间的衔接。要把规划提出的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纳入有关部门、地方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好规划的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实施工作。政府承担公共服务领域的任务,同时要发挥市场主体在调节就业、推进社会保障建设中的有利作用,调动个人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综合协调机制和监督评估机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及时协调解决和反映。规划实施中期和期末,由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民政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等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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