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
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2〕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5日
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含地市级和县级,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应急救援领域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省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和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省级部门(单位)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研究制定的应急救援领域政策制度、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和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级的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省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直接开展的跨市(州)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省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省级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县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全省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省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重大及省级提级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和自然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应急抢险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省级层面要统筹加大对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应急救援领域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至基层承担,切实履行好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提升保障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确保各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工作合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我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及中央改革精神,适时对省以下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