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攀枝花等市(州)综合行政执法
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16〕186号 2016年9月14日
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凉山州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批〈攀枝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攀府〔2016〕17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泸市府函〔2016〕68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议〈德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德府函〔2015〕173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绵阳市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绵府〔2016〕2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宜宾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宜府〔2015〕166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凉山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凉府〔2016〕19号)收悉。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凉山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请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二、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围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政执法体系的要求,在改革试点中,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有效方式,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单位)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关系,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扯皮等问题。
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州)人民政府要尽快细化方案、明确责任,抓紧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调研指导和统筹协调,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动态,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和分析评估。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市(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机构编制和职能调整,进一步加大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力度,确保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