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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3〕48号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设立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挂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食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2.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四川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二)下放的职责。

  下放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食品安全办的职责、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省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省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商务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卫生厅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省质监局化妆品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省质监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5.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6.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7.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四)增加的职责。

  1.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3.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4.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

  5.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放的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省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推动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审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内容。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省政府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承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机要、档案、安全保卫、信访、保密、史志和行政后勤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外事工作,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综合协调处。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职责;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拟订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餐饮服务监管处。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食品风险监测处。负责食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编制食品安全年鉴、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及形势分析报告。

  (八)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及注册的现场核查;制定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则并指导实施,负责化妆品安全的监测、分析、预测与评价工作;监督实施非处方药物目录、药物非临床研究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核查;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拟订中药材(含藏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含藏药饮片)炮制规范;指导全省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检测机构、技术审评认证机构业务和新药开发工作。

  (九)医疗器械监管处。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和产品注册;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技术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组织开展评价性质量抽查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淘汰工作。

  (十)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全省药品、化妆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合理用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特种器械;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一)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二)应急管理处。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市(州)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三)科技与宣传处。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参与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定期发布有关违法广告公告和相关质量公告。

  (十四)规划财务处。拟订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和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及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承担机关政府采购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十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严格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处级3名,副处级3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7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4名(含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厅负责食用种植业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2.省畜牧食品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3.省水产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4.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四部门(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卫生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厅负责全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卫生厅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卫生厅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省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处理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四)与省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省工商局负责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移交由省工商局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与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厅;公安厅依法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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