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简体 繁体
年 份:
期 号:
关键字:
按文号:
搜索 高级搜索 重置信息
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责       编
编       校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川办发[2005]40号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困难标准: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国家公布的农村低收入贫困线标准执行。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为经济困难: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

(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组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具体格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订。

五、各市(州)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情况确定经济困难标准。

六、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0000062    蜀ICP备 1300128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党政机关 政府网站找错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二维码 头条号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