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7日
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延长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三、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具体办理规定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适用对象、具体经办操作和企业划型工作等继续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社险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2020年度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按照注册登记时间和参保人员劳动关系确立时间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登记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从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当月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具体经办操作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五)已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2020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要及时按照减免金额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7月底前全面完成退抵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持续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保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保发放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及时合理调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到账到人。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持续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规范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办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三)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规范业务经办,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密防范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坚决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四)深化政策宣传。各地要继续深化政策宣传,进一步丰富宣传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期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稳定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