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3〕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支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按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