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简体 繁体
年 份:
期 号:
关键字:
按文号:
搜索 高级搜索 重置信息
主管主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出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编       审
责       编
编       校
印       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文印中心
发行范围
国际国内公开发行
全国统一刊号
CN51—1727/D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1006—1991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5100004000451
刊       期
地       址
成都市督院街30号
电       话
(028)86604546
(028)86605625(传真)
邮政编码
610016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9〕19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行,四川各市州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9年11月29日

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办法所称国库现金,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以下简称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省级财政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国库现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要注重政策效果,与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相一致。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相协调,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操作,严格规范运行程序,防止利益输送行为。

(三)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择优选择存款银行,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不含1年)。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财政厅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财政厅支付利息。

第五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国库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浮动水平区间内根据商业原则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法人银行或四川省(成都)分行。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承办银行是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指定的具体承办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存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人行成都分行)共同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明确双方职责分工,建立必要的协调工作机制。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通过相关层级的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协调,及时沟通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调整的相关信息。

财政厅和人行成都分行联合成立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年度国库现金管理规模,制定操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以及承担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国库现金管理规模和操作计划

第八条  财政厅根据省级国库现金流量,在对库款进行分析及预测的基础上,商人行成都分行提出年度国库现金管理规模(即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限额),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执行中,根据当年财政收支和货币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需增加管理规模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在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管理规模内,根据当前预算收支执行和库款等情况,在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的前提下制定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按规定及时将月度操作计划和每期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章  招标确定存款银行和存款金额

第十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评标办法择优确定存储国库现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计算确定存款金额。公开招标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通过定向邀请方式征集建立专家名册,其人员原则上为省级有关部门从事财政、金融、法律等方面在职的专家及业务骨干。每期从专家名册中抽取确定人员,组成国库现金管理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每期操作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共同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文件,明确操作规模、操作工具、评标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每期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条件以及招标文件领取等事项。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按照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投标。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上述条件依据人行成都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银保监局按相关规定提供的情况认定确认。

第十六条  每期公开招标日,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组织召开开标会议,进行现场唱标;组织召开评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商业银行资质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投标商业银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依次选择存款银行,存款银行的家数按当期操作规模确定。根据当期操作规模和评标办法计算确定存款金额。

第十八条  评标采取综合评价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金额以一千万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法的方式计算确定。存款金额为一千万元的整倍数,收舍后当期总存款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存款银行,实际分配定期存款金额为零。

第二十条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当期中标的存款银行不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操作规模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总存款余额的20%。

存款银行国库定期存款金额超出以上控制比例的,超出部分按存款金额的分配方式再次分配至其他存款银行。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超过申报金额,其超过部分按存款金额的分配方式再次分配至其他存款银行。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完成当日,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告中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告次1个工作日,由财政厅向中标存款银行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  办理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与存款银行签订《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用于登记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行成都分行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存款银行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当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完成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足额质押手续。质押品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和足额质押信息,开具《预算拨款凭证(支款凭证)》送达人行成都分行,人行成都分行对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分别划拨至各存款银行“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附言信息须注明“XX年第XX期省级国库定期存款”。

第二十七条  存款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其承办机构应于次1个工作日向财政厅提交国库定期存款证明,并将国库定期存款证明复印件送人行成都分行。国库定期存款证明应当载明存款单位名称、账号、存款银行名称、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存款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存款银行应主动与财政厅和人行成都分行核对国库定期存款到期划回本金、利息信息。存款到期日,存款银行承办机构将国库定期存款本金足额划入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到期利息收入开具《缴款书》缴入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本金和利息不得并笔。存款银行承办机构应于当日办理资金汇划。

到期日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次1工作日办理。顺延期存款利息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根据当日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二十九条  人行成都分行在收到存款银行划回的国库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后,于当日通知财政厅,并最迟于次1工作日办理存款银行相关质押品的解押操作。对应的国库定期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五章  会计核算和报表

第三十条  存款银行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类科目下设置“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国库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将“国库定期存款”增设及科目、账户变动情况报人行成都分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厅和人行成都分行报送截止到上月底的一般性存款余额、国库定期存款余额占上月底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各家存款银行当期存款份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

每次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前,财政厅会同人行成都分行应审核各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得参与当期国库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十二条  人行成都分行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存款银行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该余额纳入国库库存表反映并进行管理和监督(格式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人行成都分行根据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情况,于次1工作日向财政厅提供当期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四条  人行成都分行按月、按年向财政厅提供分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余额以及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格式见附件4、5),并进行对账。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厅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行成都分行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商请四川银保监局提供四川辖内商业银行相关信息;

(三)负责牵头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按职责分工召集联席会议;

(四)会同人行成都分行组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招投标工作;

(五)在确认存款银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开具拨款凭证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六)在国库定期存款存续期内,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

(七)配合人行成都分行对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八)按要求做好向财政部信息报送及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报告工作;

(九)发现存款银行有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人行成都分行;

(十)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人行成都分行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厅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会同财政厅组成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召集联席会议;

(三)会同财政厅组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招投标工作;

(四)办理国库现金管理相关资金划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等操作;

(五)负责提供商业银行相关指标以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等;向财政厅提供国库定期存款操作相关报表及信息;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六)会同财政厅对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七)发现存款银行有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财政厅;

(八)负责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存款银行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与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签订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协议;

(二)按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

(三)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相关科目和账户并及时备案;在存款到期日,按时足额缴清到期存款本息;

(四)按本办法及协议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及信息;

(五)接受财政厅和人行成都分行针对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六)出现特殊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国库现金安全的,及时通知财政厅和人行成都分行;

(七)按协议及有关要求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存款银行违反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未按时足额归还到期存款本息资金的,差额本息款项应予以追缴,对违约银行应按协议的有关约定进行处理,并由人行成都分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存款银行发生以下行为,财政厅和人行成都分行视情节轻重,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三)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与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或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含)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五)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存款银行不得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三)情况之一的下属分支机构承办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国库定期存款业务,造成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存款银行必须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四十二条  国库定期存款属于政府的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财政厅在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库〔2016〕7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财库〔2016〕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表(略)

      2.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库存日报表(略)

      3.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四

        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略)

      4.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略)

      5.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分存款银行汇总表(略)

   
 
   
 
 
订阅须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为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四川省一级期刊、四川省优秀期刊,全国统一刊号CN51—1727/D,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6—1991,半月刊,A4开本,约40页码,全年24期。
一、《公报》由省政府公报室发行部按期直接邮寄给每位订户,保证刊物准确及时送到订户手中。
二、订户可到所在市(州)、县(市、区)工作站、联系点办理订阅手续,由各工作站、联系点统一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办,也可直接到省政府公报室发行部订阅。订阅价每册5.00元,全年24期共计120.00元(含邮寄费)。
开 户 行:工商银行成都春熙路步行街支行
户  名: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帐  号:4402208009100215971
本刊社址:成都市督院街30号省政府院内
联系电话:(028)86604546
传  真:(028)86605771
联 系 人:朱 莎
邮政编码:610016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0000062    蜀ICP备 1300128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党政机关 政府网站找错
  • 微信微信
    微信二维码
  • 微博
  • 客户端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 头条号头条号
    头条号二维码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