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
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4〕50号
(已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政策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是全国首批创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6个试点园区之一,是我省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人才聚集培养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为支持成都高新区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将其建设成为西部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全国高端产业发展聚集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创业中心,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允许和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到成都高新区自主创业,在3—5年内保留其身份和职称,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经考核合格后,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支持各类科技人员到成都高新区兼职创业,鼓励在川高校毕业生到成都高新区创业,建立成都高新区非公领域科技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二、鼓励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成都高新区落地转化,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机制,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成都高新区开展战略合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资源共享,为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成都高新区重点骨干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创新组织,围绕主导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深入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四、允许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所投资的成都
高新区内科技型企业中的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 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
五、支持将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纳入省级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范围。在成都高新区优先推进后补助方式资助企业创新研发。
六、支持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平台公司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实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成都高新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七、促进成都高新区科技和金融结合。支持银行、证券、保险、风投、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到成都高新区设立科技专营机构,支持建立健全成都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成都高新区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八、支持和鼓励留学人员和外籍人士到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建立相应的服务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外籍人士就业手续、居住证,根据实际需要签发有效期为2—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海外高层次人才如有需要,可优先安排子女就学。
九、支持和鼓励成都高新区发展新兴服务业。对成都高新区涉及出口业务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完善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外汇管理服务,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审核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方面的政策便利。
十、支持成都高新区率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及动态管理,鼓励产业技术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新型创新组织登记为公司制法人,成为市场化的创新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