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
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24号 二○○八年六月三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按照《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81号)精神和总体要求,现将做好我省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含城乡商贸、金融等的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建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组织体系
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实际,尊重科学,在恢复重建市场服务体系、增强市场服务带动功能的基础上,为灾后重建提供充分有力的市场服务支持,探索灾后重建城乡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以及金融业的新模式、新途径、新方法。
工作原则是:坚持与推进地震灾区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灾区主体功能区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统筹宏观调控要求、扩大消费需求与灾后重建需要,统筹商贸流通与服务业发展改革,统筹市场服务体系重建与创新,统筹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机构重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网点布局重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体系重建及政策支持。
四川省地震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工作是全省重建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和6个受灾市(州)共同编制。
二、重建规划编制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灾害损失评估。
1.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一是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损失评估。主要是社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设施、大型商业连锁店和分店、商业零售服务网点、餐饮、旅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等自有财产的直接损失、客户损失对商贸流通和服务业运行的直接影响。损失评估范围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5·12”汶川特大地震和抗震救灾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委办发电〔2008〕27号)为基础(下同),分别按原值价格和重置价格两种口径评估(下同)。自有财产损失包括市场、仓储、门店、网点损失个数、资产(含抵债资产等)内容。评估由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市(州)政府配合,具体工作由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公司等按照各自服务和监管领域统筹安排各行业、单位实施,并负责收集汇总各自行业、系统因灾受损情况,统计口径和方法以有关统一规定为准。6月8日前各单位分别完成因灾损失评估报告,送省商务厅负责综合汇总,并与6个市(州)政府交换意见,6月11日前完成因灾损失评估报告送审稿(报送时间规定不受节假日影响,下同)。二是对灾害影响四川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的评估。主要评估特大地震灾害对四川特别是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发展的长远影响,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公司等参加,于6月11日前共同完成灾害影响评估送审稿。
2.金融业。一是金融业损失评估。主要是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自有财产直接损失、客户损失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运行的直接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财产包括网点损失个数、资产(含抵债资产等)内容。信贷资产损失预计包括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及余震发生以后贷款形态发生变化形成的不良贷款,以及未来3年内形态可能下迁的贷款资产两部分内容。评估由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按照各自监管领域统筹安排指导各金融机构实施并负责收集汇总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因灾损失情况,统计口径和方法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一规定为准。6月8日前各单位分别完成银行、证券、保险业因灾损失评估报告,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综合汇总,6月11日前完成送审稿。二是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参加,全面评估特大地震灾害对四川经济和金融发展改革稳定的长远影响,于6月11日前共同完成送审稿。
(二)商贸流通和服务业设施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
1.编制包括近3年(2008—2010)和后5年(2011—2015)两个时期的商贸流通和服务业的设施网点布局和恢复重建规划。
规划由省商务厅牵头,充分听取6个市(州)政府的意见,在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公司等关于各自服务和监管行业发展、设施网点总体布局的有关政策指导下,结合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由各部门自主编制,确定恢复重建、新建、调整设施网点的数量、大致布局和投资规模。规划不应是简单恢复,要体现改革创新的方向,体现全省关于区域中心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战略构想。
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公司等按照各自服务和监管范围统筹协调指导和收集汇总各行业、系统的重建规划,于6月8日前提出规划提纲,并征求6个市(州)政府的意见。6月10日前省商务厅完成汇总提纲送审稿。6月20日前各单位分别形成本行业、本系统重建规划。
由省商务厅负责综合汇总,于6月25日前完成规划送审稿。6月25—30日前省商务厅会同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公司等,分别与有关受灾市(州)进行协调,于7月5日前共同完成商贸流通和服务业设施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送审稿)。
2.编制近3年(2008—2010)、后5年(2011—2015)金融网点布局和恢复重建规划。
编制规划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按照各自监管范围统筹协调指导和收集汇总各金融机构的重建规划,于6月8日前提出规划提纲,并分别与6个市(州)政府交换意见,6月10日前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完成汇总提纲。6月20日前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分别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业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综合汇总,于6月25日前完成送审稿。6月30日前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会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分别与6个市(州)政府进行协调,于7月5日前共同完成金融业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送审稿)。
(三)有关政策研究。
1.研究提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重建和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公司等分头负责,6个市(州)政府参与。
(1)省商务厅:负责研究提出涉及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改革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征信管理政策等具体政策,统筹考虑灾后重建的政策体系。6月8日前完成。
(2)省工商局:负责提出支持商贸流通尤其是集贸市场和服务业恢复重建和改革发展以及发挥工商部门职能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6月8日前完成。
(3)省粮食局:负责提出支持粮油产销及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革发展以及发挥粮食部门职能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6月8日前完成。
(4)省供销社:负责提出支持商贸流通尤其是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商贸流通及服务业恢复重建和改革发展以及发挥供销部门职能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6月8日前完成。
(5)省畜牧食品局:负责提出支持畜牧产品产销及市场恢复重建和改革发展以及发挥本部门职能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6月8日前完成。
(6)省质监局:负责提出支持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重建和改革发展以及发挥质监部门职能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6月8日前完成。
(7)省邮政公司:负责提出邮政服务体系重建计划和需要的扶持政策措施。
各部门研究意见6月8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负责综合汇总并与6个市(州)政府协调后,于6月11日前完成送审稿。
2.研究提出信贷、保险和资本市场支持政策措施。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分头负责,6个市(州)政府参与。
(1)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研究提出涉及货币政策、信贷政策、房地产金融政策、金融市场政策、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稳定政策、支付结算政策、征信管理政策等具体政策,统筹考虑灾后重建金融政策体系。6月8日前完成。
(2)四川银监局:负责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恢复重建以及发挥银行业服务职能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6月8日前完成。
(3)四川证监局:负责提出支持证券业金融机构恢复重建以及发挥资本市场服务职能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6月8日前完成。
(4)四川保监局:负责提出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恢复重建以及发挥保险业服务职能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6月8日前完成。
各部门研究意见6月8日前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综合汇总并与6个市(州)政府协调后,6月11日前完成送审稿。
三、规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有关要求
(一)灾后市场服务体系重建规划编制由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协调有关工作,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公司等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规划有关内容的组织起草和编制,省商务厅负责综合汇总。金融业重建规划编制由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牵头协调有关工作,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规划有关内容的组织起草和编制,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综合汇总。各有关市(州)政府应积极支持配合此项工作,主动向省直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主动沟通意见,力争使规划充分体现实际,充分体现受灾地政府的要求。
(二)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注意数据口径统一,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三)各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机制,及时向各自的服务、监管对象和工作对象安排布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分别确定一名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请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畜牧食品局、省质监局、省邮政公司将确定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时告知省商务厅。请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将确定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