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
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
的决定》几项重要政策的通知
川办函〔2007〕128号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为切实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医药强省的目标,《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了扶持我省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确定的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政策和项目,尽快制订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切实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现就贯彻落实《决定》中几项重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快县、乡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按照国家中医院建设标准完成120所中医院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建成名中医院20所”的政策落实。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制订建设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二、关于“完善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100%设立中医科(室),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至30%。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应配备1名以上的中医或民族医人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室),配备中药房,中医药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的政策落实。
由省卫生厅牵头,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制定完善中医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办法。
三、关于“加快人才培养,提供智力支撑”的政策落实。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制定我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关于“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到2010年,培育2至3个自主创新能力强、知名度高、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的大型中药企业集团和2至3个中药企业集群。加大对成都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使之成为中国西部最大的中药集散中心和物流中心。抓紧建设5至8个中医药特色园”的政策落实。
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食品药监局、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制定我省中药工业化发展的有关办法。
五、关于“打造川产药材品牌。加强川产道地药材的规范栽培研究和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川产药材知名品牌,到2010年力争20种药材通过GAP认证”的政策落实。
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食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制定我省关于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
六、关于“建好100所中医院(民族医院)院内制剂室”和“制定院内中药制剂(含民族医药制剂)的管理、使用办法”的政策落实。
由省食品药监局牵头,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制定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室建设和调剂使用有关办法。
七、关于“实施‘名医战略’,提升医疗水平”的政策落实。
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制定完善造就一批著名中医专家,培养一批特色专科,建设一批知名医院的有关办法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抓住机遇,结合中医药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确定重点项目,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
省政府将适时对《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