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项目任务的通知
川办函〔2010〕3号 二○一○年一月六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项目工作任务及责任,强化资金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规划项目高效有序、规范和严格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四川省“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2008-2010年,修订版)》要求,在规划期内我省须完成39个重灾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83个地质灾害重灾县集中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与方法研究,组织实施2334项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1248项应急排危除险简易治理项目,开展监测预警项目6494项,恢复重建群测群防体系3420处,完成28674户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并加强8个市(州)39个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主要工作。
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县域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县域集中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与方法研究项目等作为省直管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州)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项目由市(州)政府作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应急排危除险、防治项目实施前的监测预警、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恢复重建等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已明确的工作任务,积极筹措和落实项目资金,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加快工作步伐,严格执行专项规划,务必确保各规划项目任务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并如期完成。
二、明确资金用途,保障规划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是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严格按照川发改投资〔2009〕1225号文件合理分配灾后恢复重建中央基金防灾减灾经费计划,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比例和额度,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确保规划项目顺利实施。中央基金中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应专项用于《四川省“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2008-2010年,修订版)》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
三、规范工作程序,严格项目实施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已明确的工作任务切实强化项目监管,规范实施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全力推动规划项目有序、有力和有效实施。
(二)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专业力量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工作,科学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投资额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具体防治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专业单位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排危除险工程治理方案和确定排危除险施工单位,并严格按照工程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排危除险工作。
(四)对已享受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相关补助政策的农户,不得重复享受规划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经费补助。
四、严格工作时限,加快实施进度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应急排危除险、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体系恢复重建以及市(州)、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工作应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总工程量的85%;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作于2010年底前要全面完成。为此,各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相关措施,精心组织,统筹谋划,以加快震后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实施进度,严格项目管理,深化督导检查,确保工程实效。
附件: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任务表
附件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