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
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应急规〔2022〕1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经应急厅2022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有效期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15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应急管理厅为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为市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中心(分中心)及考试点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简称省考试中心)在应急管理厅领导下,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的具体工作。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受应急管理厅委托,承担省考试中心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系统(管理软件、试题库、机房)的管理和应急管理厅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考试点工作。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以下简称考试分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省统一使用“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考试信息系统)进行考试和证书管理,相关信息汇集至全国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查询。
第六条 省考试中心职责
(一)配合应急管理厅起草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及标准;
(二)承担省级考试题库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评细则的开发、管理与维护;
(三)承担全省考试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考试分中心和省直管考试点工作;
(五)按照应急管理厅有关考试点的规划布局和条件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建设并承担入网前的验收工作;
(六)组织对省直管考试点的考核,向应急管理厅提交各级考试点考核结果及建议;
(七)按程序制定并发布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计划;
(八)组织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负责省本级实施考试的档案资料审查和检查工作;
(九)承担省直管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和交叉监考任务派遣工作;
(十)组织全省监考员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并建立全省监考员和考评人员库;
(十一)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考试专家库,组织协调考试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配合应急管理厅做好安全生产考试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十三)承担本级安全生产考试费的收缴和考务运转经费的使用;
(十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考试分中心职责
(一)指导本市(州)应急管理局直管考试点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考试工作职责、制度、流程;
(三)制定本级考试计划并向省考试中心报送;
(四)负责统筹本级考试点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并承担初步验收工作;
(五)组织对本级考试点的考核,向省考试中心提交考核结果并提出考核建议;
(六)组织由本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和省考试中心分配的考试任务,负责本级实施考试的档案资料审查和检查工作;
(七)承担本地区考试信息系统的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
(八)承担本市(州)直管考试点安全生产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和交叉监考任务派遣工作;
(九)负责本级监考员和考评员的管理并组织参加相关培训;
(十)配合所属应急管理局、省考试中心做好违反安全生产考试纪律情况的调查与处理;
(十一)承担本级安全生产考试费的收缴和考务运转经费的使用;
(十二)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考试点职责
(一)接受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和考试中心(分中心)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运行;
(二)承担考试报名工作,并对报考人报名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保存,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提交考试报名和考试申请;
(三)组织实施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分配的安全生产考试任务;
(四)负责考试点计算机理论考场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场设施设备以及远程视频监控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考试点考务人员的聘用、培训及管理,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报备人员变化情况,并服从交叉监考工作安排;
(六)负责对本考试点参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作出现场处理并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提交处理情况;
(七)负责对考试过程全程录像并建立档案,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负责本考试点实施考试档案资料的审核和保存工作;
(九)公示考试收费标准,按规定和程序收缴考试费,对考务运转经费规范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十)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的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负责、标准建设、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结构、考试需求和专业类别等重要因素。
第十条 符合规划的考试点建设(含新建、改建或迁建)由申请单位提交属地市(州)应急管理局批准,相关材料向省考试中心报备。考试点的验收由属地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初步验收并提出书面意见,由省考试中心组织入网验收。
省直管考试点的建设申请、入网验收工作由省考试中心承担,报应急管理厅批准。
入网验收合格的考试点,由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可使用考试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试卷组织单机版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考试中心同意,可使用考试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试卷组织单机版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三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试卷由计算机在考试信息系统题库中随机生成。
除高危企业以外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省考试中心可组织使用省级考核标准和题库。
第十四条 考试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告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补考一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由应急管理厅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试中心(分中心)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考试分中心按省考试中心要求报送下月考试计划,省考试中心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和考试点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七条 考试报名统一通过“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符合直接参加考试条件的个人通过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代为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按国家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完成自主培训的报考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代为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报考人员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由培训机构统一代为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
考试报名原则在培训所在地就近选择考试点进行,也可通过本级考试中心(分中心)进行。承担考试报名工作的考试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存档备查。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报考人员和实施培训的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免予相关专业培训,直接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承担考试任务的考试点按考试计划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提交考试申请,考试中心(分中心)在接到考试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确定考试时间并生成准考证号。
省考试中心受理考试分中心和省直管考试点的考试申请;考试分中心受理市(州)直管考试点的考试申请。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实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和交叉监考。考试点现场监考由监考人员执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由考试点安排考评员进行现场评分。
现场监考员、考评员在考试过程中应佩戴省考试中心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现场监考员应如实填写考试监考记录表。实操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员和考评员通过考试信息系统上传考试成绩。
第五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和考评员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试点在组织安全生产考试中出现考试安全事故、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由考试中心(分中心)给予警告、暂停考试的处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报请应急管理厅撤销其考试点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生、监考员和考评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点或考试中心(分中心)申请复核,必要时可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处理安全生产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六章 证书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视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有效凭证,其式样和编号执行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条 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合格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实行全国统一查询,可在应急管理部网站或专用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
实体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使用对应的电子证书,也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发实体证书。换发实体证书的,原证书收回。
第三十一条 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不含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其用人单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委托进行安全生产考试和发证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点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省考试中心和各考试分中心对所属考试点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自查,形成书面评估自查报告,报应急管理厅备案。应急管理厅根据各地评估自查情况,每两年对全省考试点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考试点,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考试和证书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收费标准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考试实施程序
2.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基本规范
3.安全生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安全生产考试实施程序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简称理论考试)实施程序
(一)考试计划
省考试中心和考试分中心按月制定理论和实操考试计划,并由省考试中心每月统一公布。
(二)考试报名
符合直接参考条件的个人或经单位自主培训、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报考人员可以通过培训所在地就近选择考试点进行考试报名;也可以通过本级考试中心(分中心)进行考试报名,由考试中心(分中心)分配考试点具体受理报名。受理考试报名的考试点对报考人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审查并存档备查。
报考人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提交以下报名资料:
1.《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申请表》1份(含近期免冠正面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3.2020年5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化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煤矿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承诺,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含参加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等)。
报考人参加特种作业资格考试提交以下报名资料:
1.《特种作业资格考试申请表》1份(含近期免冠正面1寸蓝底彩色照片1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
3.初中或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其中,危险化学品和新申请煤矿安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提供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4.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承诺,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含参加的培训课程、培训学时等);
5.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三)考试申请
考试前3个工作日由承担考试任务的考试点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报送理论考试申请,理论考试合格后再报送实操考试申请,提出考试申请时需在“四川省安全培训考试综合管理平台”提供以下资料:
1.考试申请表(电子版);
2.考生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含考生免冠正面1寸彩色数码照片)。
(四)考试中心(分中心)原则上按照考试点拟定的考试申请,在考试前1个工作日再次确定考试任务,考试点按照考试任务组织考试。
(五)考试点在考试当天应提前对考试信息系统、设备和网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省考试中心。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考试任务或考生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试的,考试点应及时报告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
(六)省考试中心从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试题。采用单机版试卷考试的,应当严格遵守省考试中心保密制度。
(七)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核实身份后参加考试。
(八)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随机抽取交叉监考员执行现场监考。考试期间,监考员对考生身份验证后开始考试,考试中心(分中心)对考试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填写考试监考记录表,交考试点存档备查;采用单机版考试的,监考员将考试数据封存,由省考试中心解封并上传考试成绩。
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简称实操考试)实施程序
(一)承担实操考试任务的考试点根据省考试中心公布的实操考试计划做好考试准备。
(二)考生理论考试合格后,由考试点向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提交实操考试申请,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向就近具备实操条件的考试点分配实操考试任务。
(三)考试点接到考试任务后,制定考试方案,准备相应的考试场所、设备、工具和辅材,并提前对考试信息系统、设备和网络进行检查,确保考试有序安全。
(四)考试点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考试任务或考生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考试的,考试点应及时报告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
(五)考试试题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六)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点核实身份后参加考试。考试结束,考生整理考位并上交试卷后有序离场。
(七)所属考试中心(分中心)随机抽取交叉监考员执行现场监考,考试点负责安排与考评项目对应的考评员进行现场实操考评。考试期间,考试中心(分中心)对考试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
(八)监考员对考生身份验证后,考评员对考生身份、试卷、工种进行核对并宣布开始考试。考评员在规定考试时间内,按照考评细则评判实操考试成绩。
(九)考试结束后,考评员与监考员核对试卷,由监考员在考试信息系统中实时上传考评成绩,试卷连同考试监考记录表交考试点存档备查。
附件2
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员和考评员基本规范
一、监考员和考评员基本条件
监考员是指在安全生产考试中从事安全生产考试监督工作的人员,考评员是指在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中从事评分工作的人员。
监考员由应急管理部门、考试中心(分中心)和考试点工作人员担任;考评员由考试中心(分中心)和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工作人员担任。
监考员和考评员应当参加由省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统一的工作证件。
(一)监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安全生产考试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标准等;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3.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考试规章制度;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考评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特种作业相应作业类别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
2.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以上资格,持有实操考评员证(国家和省考试中心颁发),熟悉相应的实操考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具有及时准确判断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处理能力;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监考员和考评员主要职责
(一)监考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服从考试中心(分中心)统一安排。监考时,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2.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中心(分中心);
3.严格核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确保考生身份与申报一致;
4.对考试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5.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6.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7.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并签名,交考试点存档。
(二)考评员主要职责
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服从考试点统一安排;考评时,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2.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3.严格按照有关考评细则进行评分;
4.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附件3
安全生产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三)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监考人员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携带、查看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子设备、易燃易爆物品、考试有关资料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考位上考试,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或者同意、默许他人抄袭旁窥的;
(五)在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六)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考生存在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经2次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
三、考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并报请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的决定,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蓄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与考场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考生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考试点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考员和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中心(分中心)应当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公职人员由所属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相关秘密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考试违纪违法行为。
五、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中心(分中心)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应急管理厅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考试中心(分中心)分配的考试任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相关秘密的;
(五)其他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对于考试有关的违纪行为,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应急管理厅举报(举报电话:028-86614913)或省考试中心举报(举报电话:028-85050531),一经查实,将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