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4]18号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
2004年是我省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各地、各部门、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市(州)、县(市、区)是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地,也是实施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重要阵地。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转变”的具体体现。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营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宽松环境,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
二、全面贯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2003年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方向和工作重点,初步形成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体系,对做好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0号)的精神,落实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吸引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办法措施,抓住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四川项目,鼓励和支持一部分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其他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三、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其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领导、协调和指导作用。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坚决清理、修改或废止妨碍毕业生就业的文件规定,积极推进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高校毕业生接收、就业推荐、人事代理、待就业毕业生上岗培训、人才储备和创业扶持等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在当地就业或创业提供方便。市(州)、县(市、区)政府教育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灵活、多样、多层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选才牵好线、搭好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毕业半年后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免费为登记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各项就业服务。民政部门要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临时性的救助。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全员动员、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奖惩挂钩”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运行机制,形成校、院、系全员动员和上级抓下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坚实保障。
四、深化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各高等学校要以毕业生就业为导向,深入推进学科结构、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调整和改革,面向市场和社会培养人才,努力缩小人才培养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差距。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办学的路子,实施“订单式”、“模块式”培养和“双证书”教育制度、弹性学制及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办学有特色、教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就业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