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函[2004]127号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精神,组建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省经委是主管全省工业经济和经济运行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原省经贸委的工业经济行业规划、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指导和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有色金属等工业企业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原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划归省国资委。
(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负责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加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宏观指导。研究提出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和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2.原省经贸委国内贸易管理(包括培育和完善流通市场体系,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报废汽车更新、再生资源回收、租赁、拍卖、典当、旧货流通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茧丝绸协调、对外经济协调(包括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3.原省经贸委中小企业管理职责划归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促进我省工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领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新型工业化战略,负责全省工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研究拟订全省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工业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工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定工业领域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西部大开发和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有关政策意见;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
(四)负责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省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研究拟定全省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措施;指导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发展;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医药、饮料、食品、黄金、盐业、包装等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参与制定电子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能源工业的产业政策;协调企业生产运行中涉及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问题。
(六)负责全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协调全省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技术改造投资中、长期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上报、审批、核准、确认和登记备案与监督;拟定并发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鼓励技术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对重点技改项目实施监督。
(七)负责全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工作;协调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所需的信贷资金;指导和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工业企业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综合协调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负责指导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研究拟订全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协调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九)综合分析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研究拟订工业企业拓展市场和产品促销政策,提高全省工业品市场占有率;研究制定工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协调国际间、省际间、区域间工业经济交流、合作;研究拟定工作领域利用外资政策,提出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投向,指导工业企业扩大工业品自营出口;组织工业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和推动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合作与重组。
(十)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管理省药品储备;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十一)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负责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审核和设立后的监管工作;指导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及监管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省黄金局、省盐务局;联系工业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指导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和工业行业职业技术院校的工作。
(十三)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人事工作;指导经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经济委员会设2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目标管理及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和文秘、信息、档案、机要、信访、提案、保密、接待、安全等工作;管理和协调委机关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和资产、财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工业经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工业经济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委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工业经济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综合处(民族经济处)。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研究起草工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业经济责任目标并监督实施;综合分析、监测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对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和民族地区工业经济发展;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和发展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工业经济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经委系统信息网建设。
(四)经济运行处。分析、监测能源、交通、邮电等行业运行情况,组织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等重要物资的综合平衡、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承担省大件运输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工业领域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工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国家鼓励类工业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确认工作;负责联系工业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组织发布省重大工业经济政策信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组织协调汽车产业结构调整。
(六)技术改造处。负责全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技术改造的推进工作;编制下达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投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投向;组织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计划的实施;研究提出引导投资方向的技术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技术改造项目上报、审批、登记备案和享受优惠政策确认的有关工作;安排政府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并监督实施;监督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
(七)企业处(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监督,研究提出监督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工业经济法规政策的规章和措施,并牵头组织督查;研究提出企业改组改制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指导协调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联系和指导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负责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工商与财金协调处。综合分析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研究拟定工业企业拓展市场和产品促销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全省名牌战略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绿色标准,参与省内知名产品和驰名商标推荐评比工作;协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所需的信贷资金;协调企业生产运行中涉及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问题。
(九)对外经济合作处。研究提出工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协调工业企业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动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合作与重组;指导工业企业扩大自营出口并协调有关优惠政策;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和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组织工业企业配合做好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工业企业出国组团审批和机关外事工作。
(十)技术创新处。负责全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高技术产业化规划和政策措施;申报并组织实施企业高技术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监管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组织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和省级优秀新产品的年度评审;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组织推动产学研联合和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制定企业技术创新指南;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企业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应用;研究提出鼓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压缩天然气、汽油双燃料汽车产业化工作。
(十二)上市公司办公室。拟定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和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监督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负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审核转报工作;拟定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办法并指导其规范运作;负责对企业改制上市申请、股权变更的审核;指导协调企业重组工作。
(十三)机械冶金建材处。
(十四)轻工纺织处。
(十五)医药化工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
以上3个处负责拟定所承担行业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行业生产能力布局的调控方案并监督实施,实施行业管理;分析和发布行业发展动态及市场信息;负责国家规定的行业特许经营工作;指导行业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医药化工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同时负责管理省药品储备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灾情、疫情、军需、战备等情况下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承担四川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的职责。
(十六)电力处。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研究拟定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规划、法规、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电力建设项目的验收;研究提出中、近期电力生产、供应、使用的调控目标和方案,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并发布信息,平衡电力资源;协调处理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电力许可,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电力行政执法;指导农村电气化工作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协助处理电力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七)煤炭处。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研究制定煤炭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行业结构调整意见;分析、发布煤炭行业生产及市场需求信息;协调煤炭行业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煤炭行业的行政许可;指导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协助处理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负责煤矿救护体系建设。
(十八)重大装备处(省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鼓励政策及措施;组织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建设和产业产品链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转报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组织编制并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计划;监督检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产质量、进度与售后服务;指导和管理省政府确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重大技术装备工作;承担省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教育培训处。归口指导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有关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人才的培训、交流工作;协调本系统管理干部院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工业和财贸中专学校的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智力引进和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培训工作。
(二十)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出国政审工作;负责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工作和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经委机关行政编制149名(含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和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60名(含省整规办负责人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原省经贸委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整为派驻省经委,原核定的人员编制6名和领导职数3名(含纪检组长)维持不变。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省经委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原省经贸委机关和原机械等行业办机关离退休人员及其工作机构整体划归省经委管理,原省经贸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更名为省经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除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外,并指导、协调原机械等6个行业办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的工作,其主任根据本人条件可高配为副厅级;原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6个行业办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相应更名为“省经委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随离退休人员基数的变化作增减调整,另行核定。
(三)原省经贸委所属事业单位相应更名并连人带编整体划归省经委管理;原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行业办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由省经委、省编办等部门进行清理后并根据不同情况,研究提出划转意见后组织实施。
(四)省轻工行业协会、冶金经济协会、机械工业协会、纺织协会、化工经济协会、建材行业协会不再保留,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取消,其事业编制连同原核定给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20名事业编制予以核销,占用原编制的事业人员除原有色金属行业办12名人员仍留在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予以过渡外,其余人员并入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予以过渡,实行人头管理,过渡期间,现有在职人员由省财政提供经费保障;原机械、冶金、轻工行业办机关分流人员,在学习期间由省经委按有关规定管理,学习期满取得学历证明的由省经委推荐安排工作。
(五)原省化工行业办所属的省化工服务中心予以撤销,其事业编制予以核销,现在职人员除划转给省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外,其余人员和原省经贸委及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建材行办的在编机关工勤人员并入省经委予以过渡,实行人头管理,超过核定省经委工勤人员事业编制的现有人员,仍由省财政提供经费保障。
(六)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国有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扭亏脱困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工作,省经委配合;省经委负责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省国资委配合。省国资委负责国有重点企业运行状况的分析研究,并向省经委报送。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
(七)省经委对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在研究拟订中小企业法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方面予以指导。
(八)省经委与省发展改革委在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转报方面的职责分工。全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需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