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专项检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5〕247号 2015年9月17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打击环保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经省环保厅委托的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二、检查内容
依据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环检机构进行检测设备技术状况、检测控制分析软件的安全性、机构运行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环检机构检测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测控制分析软件的安全性及准确性;环检机构日常运行管理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检测人员业务技能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市(州)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和省环保厅突击抽查,交叉比对的方式进行。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所有环检机构应逐一排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监督检查专项活动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的同志,做好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效。
(二)确保检查质量。采取站、站交叉,线、线交叉等现场比对检查以及听取汇报、档案资料查询、询问座谈等方式,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三)加大整治力度。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检查记录,认真填写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环检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环检机构的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控制分析软件,采用标准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对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软件无后门、传输无遗漏,防止对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进行更改。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推进环检机构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对发现问题的检测设备及人员工位进行锁定,建立环检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五)强化公众监督。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责成辖区内所有环检机构在服务大厅公布本地环保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邮箱,倡导公众参与、公众监督。
(六)认真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对本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概况及运营情况、环检机构的排查情况做出总结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于11月2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对各地检查情况和环检机构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附件: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