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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

  编制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10〕152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7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分为由省政府审定的涉及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重点专项规划和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组织实施的一般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实施重点专项规划,有利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任务、战略重点落到实处,增强规划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推动形成部门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跨部门、跨领域和影响当前、关系长远的重大问题;有利于着力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

  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体现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着力解决“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形成总体规划的重要支撑。

  (三)具有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特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综合研究、统筹规划、共同推进。

  (四)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确需政府采取规划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扶持等手段加以调控、引导和协调。

  (五)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有利于对接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争取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三、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的程序

  为保证科学性,形成行为规范、衔接协调、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按照以下程序推进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一)前期工作。牵头编制部门拟定详细的编制工作方案,具体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作用、内容大纲、需衔接的领域、论证方式及编制进度等。

  (二)起草。牵头编制部门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规划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三)衔接。为避免规划相互矛盾,确保各类规划合理、协调、统一,牵头编制部门应主动与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进行衔接。衔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等。

  (四)论证。牵头编制部门在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要委托省规划专家委员会或聘请咨询机构、专家组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论证、未形成论证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不得报送省政府审定,不得自行对外发布。

  (五)发布。重点专项规划经省政府审定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程序修订,经省政府审定和实施。

  一般专项规划由部门自行确定编制,参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程序组织编制,在完成前期工作、起草、衔接、论证后,由牵头编制部门发布实施,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重点专项规划目录

  (一)四川省“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四川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

  (三)四川省“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由省委农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四川省“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六)四川省“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四川省“十二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由省旅游局牵头;

  (八)四川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由科技厅牵头;

  (九)四川省“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由教育厅牵头;

  (十)四川省“十二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卫生厅牵头;

  (十一)四川省“十二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二)四川省“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由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牵头;

  (十三)四川省“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由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十四)四川省“十二五”节约能源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五)四川省“十二五”社会管理创新发展规划,由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六)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由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七)四川省“十二五”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局牵头;

  (十八)四川省“十二五”重点领域改革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九)四川省“十二五”革命老区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移民局牵头;

  (二十)四川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由水利厅牵头;

  (二十一)四川省“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

  (二十二)四川省“十二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省政府应急办牵头。

  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时限和经费

  (一)重点专项规划应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加强衔接协调,应在2011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二)在“十二五”规划专项经费中,对重点专项规划给予适当补助。一般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由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商财政厅,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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