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
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53号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有关要求,现就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一)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三)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四)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五)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六)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七)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八)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所在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负责监督考核,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九)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十)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十一)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十二)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十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及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十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十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
(十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七)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八)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十九)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二十)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