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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军区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

培训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11〕46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创业,确保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目的和意义 

  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培训实施原则及对象 

  (一)培训原则。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一般以市(州)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职业教育期限为初中毕业文化一般培训2年,高中毕业文化一般培训1年,技能培训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民政部门确定。 

  (二)培训对象 

  参加培训的对象: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情节恶劣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被评定为1-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5.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6.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7.已安排退休的; 

  8.选择国家供养终身的。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全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统筹协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民政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动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组织退役士兵报名工作;登记、统计退役士兵报名、入学、在学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检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承训学校和机构绩效考核;审核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拨付、监管教育培训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做好报读技工学校及所属职业培训机构退役士兵的招录工作;组织、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推荐服务;指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加强培训经费监管;配合民政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承训学校和机构的遴选和绩效考核。 

  教育部门职责:做好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退役士兵的入学验证、学籍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报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校和高等学历教育学校退役士兵的招考工作;加强培训经费监管;配合民政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承训学校和机构绩效考核。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审核、拨付培训经费,确保资金到位;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 

  承训学校(院)职责:负责制订招生简章,核发入学通知,搞好教学保障和日常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并合格,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省军区系统职责: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四、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筹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除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外,省财政安排适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根据地方财政状况、教育培训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省财政补助标准由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商财政厅按照区分地区差异、实行分类补助的原则研究制订。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工作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二)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1〕41号)的规定执行。结算支付时,由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教育培训绩效和实现就业情况核定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拨付承训学校和机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和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五、检查考核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与绩效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合格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就业合格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和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和机构定期评估制度。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达不到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取消其承训资格。 

  承训学校和机构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机构)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明确学校(机构)校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机构)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副职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机构)无重大负面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培训期间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注重培训质量,确保学员顺利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后三个月内实现上岗就业率应达到95%以上。 

  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不能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对绩效好的学校(机构)可增加年度培训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机构),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培训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机构)发放奖学金、通报表扬,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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