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
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5]19号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近年来,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和使用额快速增长,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仍然存在着监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违规操作甚至违反财经纪律造成资金损失和运行风险的严重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甚至造成损失,不仅损害职工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当前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剖析和查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牢固树立“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负责 ”的责任意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为民管好钱、用好钱。通过健全制度、强化内控、严格监督、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等国家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起决策、管理的责任。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力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负有监管职责,要指导和督促各地公积金管委会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软弱、监管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公积金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当地政府处理。
三、严格内部控制,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即业务操作规范、财务会计制度、账户管理制度、科技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基层管理部(或分中心)监督制度、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形成既规范有序,又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
公积金中心必须按规定办理业务,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对违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责任。重要岗位人员要实行定期轮岗,记账人员和对账人员要分设,建立责任复核制。各公积金中心要设置总稽核职位,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检查。
总稽核对市(州)政府负责,定期向政府和公积金管委会报告工作。
严格执行公积金中心“四不准 ”原则,即:不准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除按规定购买国债之外的其他投资业务,不准提供任何担保。凡违反规定者,停止公积金中心主任职务,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公积金中心主任的监督管理。公积金中心主任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行负直接责任。各市(州)政府应制订措施,加大对公积金中心主任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公积金中心主任年度考核情况及时通报省建设厅。公积金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的职务,已兼任的限期于2005年9月30日前纠正。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支取、发放职工个人购房贷款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国债。除此之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支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规定的,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全面清理回收违规借贷的公积金。有关城市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回收计划,落实责任,确保在2005年内全面完成回收任务。省政府督办室、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回收公积金情况的督查。违规借贷的公积金在2005年底仍未收回的,有关市、县政府必须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归垫并组织专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必须在满足职工支取、发放个人购房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后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严禁擅自购买或在证券市场和不具备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购买,严禁与国债承销机构签定投资理财协议或以增加收益为目的的补充协议,严防以任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凡未按规定购买国债的,限期于2005年9月30日前纠正。逾期未纠正,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自本通知发布后,对有令不行,仍继续违规购买国债的有关责任人一律先予免职并依照有关政纪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过去通过证券市场购买的国债,凡能卖出的,限期在2005年9月30日前全部卖出,将资金全部划回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的专户。暂不能卖出而又出现风险的,有关市政府要抓紧协调有关单位解除合同,采取资产保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已经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当地政府限期安排资金归垫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立即对当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清理。按照决策、开户、购买、托管、结算代理、账户管理、合同及凭证保管、利息入账等各管理环节逐一清查核实。自查情况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
五、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建立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各市(州)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行承担主要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管,定期组织建设(房改)、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和管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实行严格监管。省财政厅要加强财务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要监督商业银行受托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审计机关要对公积金中心进行定期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直接移送监察、检察机关查处。
按照国务院规定,一个设区城市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州、泸州两市应尽快将所辖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到位。四川石油管理局、成都铁路局、中铁二局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3]261号 )进行调整。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商绵阳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地和相关单位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限期于2005年10月30日前结束。逾期不办的,追究有关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今年底之前,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办室、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检查结果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