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0〕7号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省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0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规定,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机构改革部门(单位)要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二、机构改革期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停止审批机构改革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三、机构改革中涉及调整、撤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主要领导、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并将清查结果登记造册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部门(单位)职能及资产配备状况实施调拨。机构名称改变但未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手续。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单位,应由原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划转地方政府。同时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移交地方政府。涉及机构撤并的部门(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完成该部门(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后,按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直接办理该部门(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新组建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初始登记。
四、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调整、配置的原则。按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依据各部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和办公设施设备现状进行调整和配置。
(一)新组建部门(单位)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其部门(单位)职能、人员编制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及办公设施设备。
(二)机构改革部门(单位)有办公用房调配需求的,由新成立的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调整。
(三)机构改革部门(单位)已纳入2010年办公用房维修计划的项目予以取消,相关经费在2010年度维修费中预留。办公用房调整后如有维修需求,由使用部门(单位)在2010年3月31日前函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商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留经费中统筹安排。
五、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批准,省级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账务处理,更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乱发和变相发放钱物,私分财产以及违章调度、抽逃资金,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机构改革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省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