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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

土地管理的通知

 

川府函[2004]131号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6部委同意制定的《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去年以来,我省按国务院部署全面推进“三个转变”,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取得明显成效,通过了国务院5部委阶段性检查验收。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党中央、国务院运用土地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去年国务院部署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通过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四川发展新跨越。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由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负责。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在按国家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和土地审批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由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进行。

(四)清理整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财政、审计部门负责。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按照国家和省已有的部署要求进行。由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农办、审计和省政府督办室等部门负责。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监察、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上述工作,各市(州)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确政策,搞好整改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公开曝光。

(二)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违规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四、强化管理,依法行政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要求,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治理整顿结束后,对因检查和整改不力,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其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及相配套的拆迁安置,因建设期限、施工季节的需要,确需在近期施工建设的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报批条件的,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符合规定报批条件的项目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要抓紧完成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抓紧完善必备的报批材料,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基本农田这条“红线”。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专项检查作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摸清现状,完善保护制度,将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村社、农户和地块。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准备和试点工作。

(四)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强化对市(州)、县(市、区)政府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目标责任的检查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数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原有耕地相当。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严格依法执行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复垦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挖掘潜力,盘活存量,集约利用,保障急需。在治理整顿中,各地要着眼于全面清理,摸清家底,努力盘活存量土地,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大力开展土地复垦整理工作。根据发展用地的轻重缓急调整土地供地结构,保障急需的发展用地。对经营性用地要全面推进市场配置。各地特别是保留的47个开发区对工业用地要按照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要求,加强规划,着力于节地挖潜,完善定额和合同管理,严格用途管制,发挥地价调节的杠杆作用,强化工业用地投资密度、产出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控制措施,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土地集约利用强度低的要限制供地。

(六)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要严肃纪律,认真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期间的有关规定,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稳运行,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明确要求,按期完成

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由市(州)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今年6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州)政府于930日前完成,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汇总后由省政府上报。

在市(州)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进行督导、抽查、验收。督导工作通过听取汇报进行。抽查工作结合已部署的专项检查进行。验收工作采取实地验收、汇报验收、书面验收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从严要求,保证进度,确保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实现治理整顿目标。要建立健全完善治理整顿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沟通,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任务。要严格执法,从严从快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各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标准和要求,切实查清和纠正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政令畅通。对清理检查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影响全省治理整顿工作完成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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