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
川办发[2008]46号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为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时限,逐项目、逐环节确定标准办理时限。清理规范后,省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了56.4%,办理时限平均提速40%。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行行政效能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整体推进行政审批清理规范工作,在全省统一行政审批的标准和流程,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审改办、省编办、省政务服务中心对眉山市、宜宾市、德阳市试点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的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并征求省直部门意见,拟定了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通用目录印发你们。
各市(州)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政务环境的重点,着力解决审批项目不规范、群众办事不方便、行政机关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办事环节多、审批效能低等问题,认真负责地抓好行政审批清理规范工作,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构建良好的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应通用目录所列事项,结合本地实际清理本市(州)行政审批项目,按通用目录名称自行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行政审批流程,逐项目确定办事步骤、环节及时限。按照提高办事效率、精简审批时限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比照并不低于省直部门提速标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逐环节分解到具体岗位,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严格实行限时办结。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为转变管理方式并注明为行政机关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特殊、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部门需报经市(州)政府同意。
四、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统一并规范所辖县(市、区)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和办理流程。
省政府法制办、省审改办、省编办、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对市(州)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进行指导。省直部门要加强对市(州)对口部门清理、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业务指导。
市(州)保留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