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编办省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州)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5]57号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省编办、省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设立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编办 省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设立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整合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管理国有资产等职能,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较多的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阿坝州、凉山州等14个市(州)可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州)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其规格按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确定,使用行政编制;国有资产较少的广元市、广安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甘孜州等7个市(州)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州)经委(其中甘孜在州财政局)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落实相应的职能科室,明确分工领导和必要的工作人员。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二、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管理体制,保证地方党委加强对本地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三、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尊重和维护下级政府对所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享有的权益,不得随意调拨其国有资产。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县(市、区)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强化国有资产的规范运作。
四、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组织的设立,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切实加强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作为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按要求抓紧抓好,确保国有资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