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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履行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法定职责和重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办理,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省政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以个人、联名和代表团名义分别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省、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参加全国政协和省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分别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并立案的,属于省、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办理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分管联系领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省政府班子成员每年分别领衔办理1件代表建议和1件政协提案,全程参与办理过程,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并提出工作要求,研究解决办理中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省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告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省政协办公厅通报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亲自研究和牵头处理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八条 省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内设机构负责人牵头办的分级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综合协调,配备熟悉业务、了解情况、善于沟通的人员从事办理工作,确保办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交办。省政府负责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开展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工作时,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研究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转交新确定的承办单位办理,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报备。

第十条 沟通。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建议代表、提案者或代表团建议的联络员全过程沟通联络,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电话及网络等沟通方式,做到办前联系了解真实意图、办中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办后回访征求意见建议,将共商共办贯穿始终。

第十一条 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政协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至迟不超过6个月办理完毕。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共同办理和分别办理。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会办)单位办理,协办(会办)单位应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送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 答复。承办单位应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后及时答复,并针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逐条回应,所提主要问题已解决或本年度能够解决的,以及所提意见建议已被吸收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情况详细答复;所提主要问题已列入工作计划或已制定措施,在1—3年内能够逐步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具体安排明确答复;所提主要问题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解决的,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省政府班子成员领衔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建议稿由承办单位送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审同意后正式答复。

建议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3个月内再次答复;答复仍不满意的,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组织建议代表或提案者、有关承办单位当面协商或专门说明。

书面答复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答复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通过省人大、省政协网上办理系统同步推送。

第十三条 寄送。人大代表个人建议,书面答复件寄送本人;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书面答复件寄送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代表团建议,书面答复件寄送相关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军队有关工作机构。政协委员个人提案,书面答复件寄送本人;政协委员联名提案,书面答复件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书面答复件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提案,书面答复件寄送联系人。

省政府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书面答复件分别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办理的全国政协提案,书面答复件分别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书面答复件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市(州)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承办的省政协提案,书面答复件分别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当对年度办理情况开展工作总结,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正式答复成文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政府和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

答复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全文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作区分处理后摘要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章 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要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督促承办单位跟踪推进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省政协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开展办理工作综合评价和跟踪督办,推动办理结果落地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央驻川机构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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