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118号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集中开展商场市场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历史“欠账”和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原因,不少商场、市场存在大量火灾隐患,导致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为此,公安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等6部(局、办)决定在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基础上,自2005年5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发出了《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6部(局、办)《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我省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全省开展了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了一大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特别是去年以来开展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全省火灾形势趋于平稳,没有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但是,由于我省商场、市场众多,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加之历史欠账和建设经营过程中忽视消防安全等因素,不少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条件较差,存在大量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公安、建设、商务、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联合行动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督促商场、市场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突出重点,依法从严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国家6部(局、办)《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人防办等部门参加的四川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并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治理范围,把握治理重点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治理工作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消防水源缺乏或不足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不落实、无值班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三)设置大型广告牌、雨棚以及其他不利于消防车灭火、救人的障碍物等影响火灾扑救作业的;车辆停放、货物堆放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设置水泥桩等限宽限高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三、明确治理要求,严格落实责任
(一)认真调查摸底,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要对本地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摸底排查,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治理氛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大力宣扬“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积极营造全民参与、全民支持的良好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氛围。
(三)严格落实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一是要落实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商场、市场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商场、市场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监督。商场、市场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二是要落实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商场、市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对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要责令单位拆除违章建筑。对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并督促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同时要加大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落实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各地公安机关还要继续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火灾隐患。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各地要把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去年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收尾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务求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必须确保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同时,各地要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消防工作的各类新产品、新技术,进一步提高商场、市场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省公安、建设、商务、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将联合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市(州)及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9月15日前报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小组(联系电话:028—86303750;传真:028-86303729),并同时抄报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人防办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