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26号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2004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结合四川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现提出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产粮大县(市、区)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通过改制重组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非产粮大县(市、区)以及边远山区、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继续实施“川粮优化工程”、“332”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储备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从政策、投入、信贷、用地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粮油加工、物流园区建设,构建大、中、小型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优质、专用粮油基地,发展粮油订单生产,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优品牌,提高四川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要倾斜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开发新产品。省级粮油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突出发展粮油精深加工,带动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五)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认真贯彻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仓储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严格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和必要的仓容规模。除中储粮公司直属库外,凡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管理、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挂牌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省粮食储备库的粮油仓储设施的占用、置换、拆迁、报废等处置行为,应事先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的处置,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面向社会提供粮食、食品仓储和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全社会粮油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支持,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开展农民储存粮食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和农户储粮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的贷款扶持力度。
二、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政策性挂账利息按有关规定支付。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按照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要做好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分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九)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者的入市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川办函[2004]189号)的规定,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十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卫生、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地方储备粮、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仓储设施和技术规范等的执法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信用分类监管。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粮食产品销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体系,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继续办好农村粮油集贸市场,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改制后的乡镇粮管站(所)的资产和网络优势,构建现代农村流通格局,结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乡村粮油超市和连锁店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村、方便农民的服务业务,搞活农村流通工作。省级储备粮和市(州)级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条件成熟时发展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三)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按照我省现代粮食物流发展规划,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结合物流园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依托,加快重点地区的物流节点建设,实现跨省粮食物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物流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支撑西南地区快捷高效、节约成本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四)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五)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区结算服务。
(十六)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为粮食产销区之间建立稳定的协调机制提供资金支持。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七)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四川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口粮立足省内自给有余,工业、饲料用粮缺口依靠市场调节,保持全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优质粮油品种开发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继续加强和完善粮食宏观调控预警系统和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做好粮食生产、消费、库存、储备、价格等市场动态以及突发事件的适时监测,完善、细化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八)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坚持向产粮大县倾斜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省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的宣传、协调、库点布局、仓容准备工作。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调控,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九)切实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认证工作,加强代储在川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二十)进一步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完善地方粮油储备制度建设。承担地方储备粮任务的企业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4]63号)核定的市(州)粮食储备规模充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保障机制,努力调整支出结构筹措补贴资金,确保此项支出足额列入年度预算。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川粮发[200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03]29号),制定和完善市(州)级储备粮食管理和轮换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严格省、市、县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满足应急调控所需。
(二十一)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和扶持一些设施较好、交通便利且长期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认定一批信誉较好的粮食批发、零售、运输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调控的需要。抓好军供网络体系建设,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保障工作。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边远山区、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二)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按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我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的监管配套办法。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尽快建立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四)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州)长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二十五)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从2006年起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省是粮食生产大省、消费大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广大农民和粮食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关系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