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农房重建
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3〕56号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已失效)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芦山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芦山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部署,有力有序有效组织推进农房重建,帮助灾区群众重建美好家园,根据国家《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及地震灾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优先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把推进农房重建与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扶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注重农房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乡住房安全、科学、有序重建。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多种形式的建设模式,让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科学,安全重建。依据灾害评估及勘察成果,农房重建选址必须做到“三避让”(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避开行洪通道满足防洪标准),将农房重建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原则,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突出山水田园特色,合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农房重建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重复建设。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农房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农房重建必须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三)尊重民意,强化设计。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为受灾群众提供免费农房设计方案,把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和发展需要作为农房重建的出发点,突出农房建筑单体设计的适用性和经济性,做到结构合理、开间合度、面积合适,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需要。
(四)政府组织,农民主体。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房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工作。要调动受灾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积极发挥参与建房的主体作用。
(五)技术指导,强化质量。农房重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技术、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加强农房重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未按设计施工以及施工质量、建筑材料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确保农房重建质量。
三、目标任务
力争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芦山地震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在2015年6月底前住进新房。
四、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影响区。
(二)补助对象:政府对芦山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给予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需重建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
(三)补助标准: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政府按以下政策给予建房资金补助。全省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3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

对“三孤”人员和散居五保对象按3.5万元给予补助。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2013年4月19日前户口为准;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一律以2013年4月19日前的档案记载为准。
资金补助根据重建实际按户核发、据实结算。受损农房维修加固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4·20”芦山7.0级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期实施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3〕64号)相关规定执行。极重灾区、重灾区、一般灾区和影响区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分担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五、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移民等部门抽调力量,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制定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房倒损情况,依据灾害评估及地勘成果,按照“三避让”的原则确定农村聚居点和其他农房重建地点的安全选址,抓紧编制完成受灾农村住房重建建设规划。
(三)农房设计。农房重建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受灾农民意愿,抓紧组织好农房施工图设计,提供给受灾农户住房重建选用。农房设计要突出抗震设防标准和相关要求,体现地域风貌特色。农房设计也可从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印的《芦山强烈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设计方案图集》、《芦山强烈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施工图集》中选用。
(四)实施重建。农房重建必须坚持有证施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或引导农民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多种方式重建农房;对采取非统规统建重建方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农民推荐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经培训合格的有证工匠组织施工。要对农房重建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加快建设工程进度,确保农房建设质量。
(五)房屋验收。重建完工后1个月之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扶贫移民等相关部门,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账”(农房重建户台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督促整改,达到合格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农房重建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落实专项资金,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对农房重建和村镇建设的管理职责,具体落实对农房重建的指导、服务与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房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等工作;防震减灾部门要按抗震设防要求做好指导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强制性标准》,做好建房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金融部门要做好农房重建金融支持工作,执行国家灾后恢复重建信贷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制定灾后农房重建减免税政策;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扶贫移民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房恢复重建涉及的相关工作。
(二)技术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整合资源,搞好协调组织,确保农房重建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各地要迅速启动一批农房重建建设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三)督促检查。各级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村组、农户,对重建工程进度、建房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重建任务圆满完成。